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一起因工资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企业规范薪酬管理提供了典型案例。
2026年8月,西乡街道某电商公司仓储管理员张先生向劳动办投诉,反映公司长期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经调查,张先生2026年2月入职以来,每月加班时长高达120小时,但公司仅按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未依法支付双休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的加班工资,累计差额达5.2万元。
劳动办调查发现:1.公司考勤系统显示员工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2.工资单显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包含岗位津贴等应发项目;3.财务凭证证实公司长期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300%支付”的规定。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公司按张先生实际月平均工资3800元为基数重新核算加班费,补发2026年2月至8月的差额;2.修订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将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3.建立工资发放明细告知制度,确保劳动者知情权。
西乡街道劳动办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三类违法行为:1.故意压低加班费计算基数;2.以“包薪制”规避加班工资支付;3.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变相降低薪酬标准。同时提醒劳动者,若发现工资权益受损,可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及时维权。

本案的调解结果凸显了当前劳资纠纷中的典型问题: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在工资标准上采取“隐性侵权”手段。劳动部门呼吁企业经营者应正确理解《劳动法》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法律定义,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段宜含
通讯员/郑哲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