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街道成功调解经济补偿金争议 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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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街道成功调解经济补偿金争议 助力行业规范发展

协商解除只给半月补偿,劳动调解为老员工算清“明白账”。

“在公司干了六年,协商解除时只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说是我‘主动提出’的,能给一点就不错了。”近日,某商贸公司销售经理马先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向西乡劳动办投诉。经调解员耐心协调,这起涉及协商解除中补偿金计算的典型争议得以圆满化解,为马先生追回了应得的补偿差额。

马先生于2020年入职某商贸公司,从基层销售员做起,逐步晋升为销售经理,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今年8月,公司因业务线调整,提出与马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公司经营状况确实发生变化,马先生同意协商解除,但在补偿金金额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公司提出的方案是“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共计6000元”,理由是“协商解除是双方自愿的,公司愿意给一点补偿已经很人性化了”。马先生认为,自己工作六年,按法律规定应获得六个月工资的补偿,即72000元。“公司说是我‘同意’解除的,所以只能给半个月。可明明是公司先提出来要解除的,我只是没有反对,怎么就成了我‘主动’了?”马先生带着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和公司发出的协商解除通知书,来到劳动部门寻求帮助。

劳动办工作人员在受理此案后,首先对公司提出的“协商解除只需支付半个月补偿”的说法进行了法律审查。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公司人事经理陈先生,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公司人事经理辩称:“协商解除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法律并没有规定协商解除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愿意支付半个月已经是出于善意了。”面对企业的错误认识,调解员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系统释明:

1.协商解除的补偿金支付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定义务,而非“善意施舍”。本案中,公司发出了协商解除通知,马先生同意,属于典型的“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情形,公司依法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2.补偿金的法定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协商解除补偿金可以“协商”,针对公司“协商解除可以协商补偿金额”的说法,调解员明确指出:“协商解除的补偿金额确实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的前提是不低于法定标准,或劳动者明确自愿接受低于法定标准的方案。如果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谈判优势,诱导劳动者接受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劳动者事后主张权利的,用人单位仍须补足差额。”

在调解员清晰的法律分析和详实的核算数据面前,公司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理解存在重大偏差。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公司承认在协商解除补偿金问题上存在误导,同意向马先生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人民币陆万陆仟元,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公司承诺,在今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并在协商时向员工书面说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3. 公司表示,将邀请专业律师对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专项培训,重点学习协商解除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马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称“调解员帮我算清了这笔糊涂账,让我拿回了应得的补偿”。公司负责人也坦言,此次调解帮助企业发现了协商解除流程中的法律风险,将以此为契机规范用工管理。

部门提醒:协商解除有“底线”,补偿标准不能“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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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刘星辰 通讯员 许耀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