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不少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服务协议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作为法定的纠纷解决途径,部分消费者在签约时并未充分留意相关约定,发生消费纠纷后,才发现维权时间、经济成本超出预期。
近期,消费者段先生与深圳一家预付式消费服务机构产生退费纠纷。复盘协议时他发现,这份格式合同约定的是双方纠纷交由与双方住所地均无关联的外地仲裁委员会处理。涉案服务费用8300元,按照该仲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测算,对应仲裁费用5465元。段先生认为高额仲裁费用叠加异地因素,不合理加重自身维权负担,遂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可支持线上书面、视频开庭,当事人无需赴外地现场参与庭审,仲裁收费标准对合同双方一体适用,据此驳回其申请。按照有效仲裁条款约定,消费者需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先行承担仲裁费用。
市消委会结合案例提示广大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时,除关注服务内容、收费金额、履约期限等核心条款外,务必重视争议解决相关约定。
一、正确认识仲裁条款相关规则
第一,争议解决实行仲裁与诉讼二选一。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会因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效力存在争议而直接失效。合同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一般应当按照约定提交仲裁机构处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仲裁、诉讼收费模式存在差异。法院诉讼收费执行全国统一公开标准,仲裁机构按照自身规则收取费用。对于小额消费纠纷,部分仲裁案件的费用可能接近争议标的金额,维权成本相应增加;即便支持线上审理,仲裁相关费用仍需依规缴纳;若不支持线上审理,还可能额外产生交通、误工等支出。
二、签订合同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 “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并非异地仲裁条款一律无效,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形综合判定。消费者签约时做好四点核查:
一是看清争议处理途径。明确纠纷解决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交仲裁以及仲裁机构所在地域。
二是留意经营者提示义务。仲裁管辖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依法充分提示说明;若相关内容混杂在大段文本,仅简单加粗标注,不一定构成有效提示。
三是提前评估维权潜在成本。签约前可查阅仲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了解案件是否支持线上、书面审理。
四是可协商调整争议条款。消费者可与经营者沟通,对争议解决条款协商修改,共同确定合理的纠纷处理路径。
三、消费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签署教育培训等各类预付式消费服务协议时,应当完整阅读合同文本。不同纠纷处理渠道,在收费标准、审理形式、办理流程上各有差异,直接影响后续维权投入。签约过程中,可就争议解决相关内容主动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做到明明白白签约、理性消费。
文/凤凰网深圳 韩乐乐 实习生 陈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