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律师:两份DNA报告都是真的,法院为什么说“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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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律师:两份DNA报告都是真的,法院为什么说“不能采信”

一个孩子像不像自己,今天抽一管血、几个工作日就有答案。 可如果唯一能做检的人,恰好是不想让答案出现的人——法律该怎么办?

黄昏的法院台阶前:两个背影,和一场还没打完的官司

黄昏的法院台阶前:两个背影,和一场还没打完的官司

一、2026年9月16日,南宁,法院会议室门外

9月16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间会议室里,一场再审听证会开始了。门外,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安静地等着。

他们是从玉林来的。两年前,2024年5月,他们的儿子阿东(化名)在天津兼职送外卖的路上遇到车祸,当场死亡。儿子生前是机车乘务员。父亲患了癌症,他白天陪护,晚上跑单,为的是把药费凑出来。

丧事办在老家。按当地习俗,亲生儿子要给父亲守灵、捧骨灰盒。8岁的小毅(化名)没有做这件事。孩子的母亲黄女士提出:要先拿到赔偿款,才带孩子参加火化仪式。

老两口心里生出了那个"不愿相信的念头"。他们剪下孩子的一点头发和指甲,委托机构做了鉴定;又申请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阿东抢救时血样,在另一家机构做了第二次。两份报告的方向一致:排除阿东是小毅的生物学父亲〔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第二份报告出自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文号"津天意2024法医物证鉴字第345号"。

2025年1月,老人把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主张返还8年抚养费1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退还已领取的丧葬费12万元,合计36.5万元。一审、二审均被驳回。2026年7月,广西高院立案审查;9月16日开听证会。

南方老屋的白事:那个本该捧着骨灰盒的位置,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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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把事实钉住:网上流传的版本,至少有三处是错的

写这篇文章前,我把手里流传的几份"案情摘要"逐条对回了原始报道。这几份摘要是AI会议纪要生成的,读起来条理分明,但至少有三处硬伤——用错版本的案情去评论,评论得再漂亮也是空中楼阁。

第一处,金额差十倍。摘要写"索赔总额365万元"。实际诉请是36.5万元:抚养费19.5万 + 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 + 丧葬费12万。36.5万被写成了365万〔来源:红星新闻、中华网,2026-09-16〕。

第二处,谁去世了搞反了。有一份摘要的标题是"陆先生去世后亲子鉴定困境",正文写"父亲状态:陆先生已经去世"。事实是:去世的是儿子阿东;"陆先生"是阿东的父亲,也就是原告祖父本人,他只是患癌,还在世〔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

第三处,法条口径不准。摘要说"《民法典》规定仅限父亲、母亲或子女本人提起亲子关系异议诉讼"。准确的说法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有权提起的只有"父或者母",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第二款,成年子女可以提起的,只有确认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之诉。这一款半的差别,正是本案的门轴。

另外还有两处口径值得说清楚:

媒体口语里的"抚恤金",法律上其实是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这两者在分配规则上并不一样,下文会说。

摘要里"800多天等待"这个数字,口径应当是"自2024年5月儿子去世至今",约860余天;若从2025年1月起诉起算,是600天左右。它不是法定期限,只是一个情绪刻度。

而四份摘要里,最值得警惕的不是数字,是立场的错位。其中一份"亲子鉴定证据合法性异议",写着"坚决认可鉴定结果真实、不予认可其合法性,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段话的语气像是法院或被告方,却常被误读成原告家属的诉求。真实的一审判决采用的是另一条路径:判决书说,鉴定"因不合法,真实性无法确认"〔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

这两句话的差别看似细微,实则是本案法理的分水岭:

"真实性无法确认"——这是证据能力路径:证据门槛没跨过,根本进不了法庭的门。

"真实性成立但不可采"——这是证明力路径:证据进门了,只是权重被压到零。

走第一条路,法院可以直接说"我不看";走第二条路,法院必须说"我看了,但它不够"。本案法院选择了第一条路——这正是后面所有争议的起点。

三、真正的问题只有一句

把这件案子拆到最里面,剩下的不是"老人可怜不可怜",也不是"儿媳是不是有错",而是一句纯粹的技术问题:

当查清真相的唯一手段,需要某一个人的配合;而这个人,恰恰是最不希望真相被查清的一方——法律应该怎么办?

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躲不过的题。它不是广西特有的,也不只是家事法的问题。它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证据妨碍。

四、从律师视角看:老人撞上的是三道门,而且第一道门本来可以绕过去

先说结论:一、二审驳回老人的诉求,在现行法下并无明显违法。但"判决合法"和"这是唯一的解法"是两件事。这中间差着一次诉讼路径的选择。

老人撞上的三道门,是这样排布的:

第一道门:谁能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原文: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二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有资格提起"否认之诉"的,只有"父或者母"。本案中,父已死亡,母拒绝提起。祖父母不在这个名单里。这一条被二审表述为"依法限定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而且这不是二审法官的随意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里有一个高度镜像的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76-001,罗某诉罗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856号),裁判要旨第1条就是:"依法限定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道门:鉴定意见能不能用(证据能力)。

本案第一份鉴定(祖孙亲缘鉴定)在受理环节就被认定违规。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查明:鉴定中心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在场确定鉴定事项、且鉴定材料的DNA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使用的情形下受理并进行了鉴定〔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这违反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注意这条的规范构造:它要求的是"不得受理"。也就是说,这份报告从受理那一刻起就站不住,机构因此被训诫。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处理是自洽的。

第三道门:能不能强制做(人身不可强制)。

这一道门是本案最硬的。孩子母亲明确拒绝配合法院委托的鉴定。现行法里唯一能"因拒绝而推定"的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原文是: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看清楚了:这条规则的主体,还是"父或者母"。祖父母不是这条规则的适用对象。规则写得再有力,够不着的人就是够不着。

所以,三道门是关着的一整套。而真正的破局点,可能根本不在门里,而在门外的另一条路上——

沿着"身份关系之诉"走,撞墙;沿着"财产之诉"走,血缘就降格成了"待证事实"。

道理是这样的:老人真正的利益落点,其实不是"我要宣告这个孩子不是你儿子"(那是身份变更,是1073条的地盘),而是三件具体的事——

我付出的8年抚养费,能不能要回来?

我因被蒙蔽而受的精神损害,能不能赔?

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怎么分?

这三件都是财产给付之诉。在财产案件里,"孩子是不是阿东亲生的"不是诉讼请求本身,而是判决所依据的前提事实。对前提事实,法院适用的是普通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事实成立;一方掌握关键证据却拒不配合,可以作出不利认定。

这就是为什么,二审判决里那句"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亲子关系纠纷"〔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才是全案最要命的一句。它把一个"争钱"的案子,重新装进了"争身份"的壳;装进壳里,就得按壳的规矩来——主体资格、未成年人利益、婚生推定,一道一道都得走。

我这里必须标明层级:"财产之诉绕开主体限制"是一条立法论与解释论上的可行思路,不是现行法已经写明的规则。现行法下,只要法院认定诉讼请求"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前提",就仍有很大概率把案由归入亲子关系纠纷。这不是法院不讲理,而是请求权基础没搭对。

三道门:谁能告、鉴定意见能不能用、能不能强制做

三道门:谁能告、鉴定意见能不能用、能不能强制做

五、程序正义与实体真相:本案到底输在哪

现在可以谈真问题了。

本案被很多人概括成"程序正义赢了,实体真相输了"。这个概括对了一半,也错了最关键的一半。

先说它"对了"的那一半——本案里确实存在一场漂亮的程序技术:

鉴定程序有瑕疵,这是事实,司法局已经认定并作出处理;

法律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设了门槛,这不是刁难,背后有正当立法目的;

一个孩子从出生就被登记在父亲名下、8年同吃同住,这种"社会事实"值得法律保护,不能谁喊一声"不像"就去验血。

那"错了"的那一半是什么?

错在:本案里被"严格"执行的,其实不是程序;而"程序"被当成了不再往下查的理由。

理由有三层,一层比一层深:

第一层:程序瑕疵,本来可以补救,而不是终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是行政管理规范,它约束的是鉴定机构,不是当事人的诉权。机构违规、被训诫,是它自己的责任;但这份鉴定意见该不该采、能不能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来补正,那是证据法问题。法院的手里明明有《民事诉讼法》给的"委托鉴定"权力,有"鉴定人出庭"的机制——在技术完全能够给出答案、只是流程要重走一遍的案件里,直接宣告"不可采",等于把"能不能救"的问题,换成了"不救"的结果。

这里还有一句更朴素的话要说:机构违规的代价,不该由掏钱的当事人全额承担。老人花了鉴定费,拿到一份内容为真、却因为受理程序被推翻的报告;机构受到处理,老人什么也没得到。制度在设计上,应当给善意的委托人保留一条救济通道。

第二层:真正被拒绝的,不是鉴定,是"查明"这个动作本身。一二审拒绝重新鉴定的核心理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个原则本身没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也写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请盯住那个推论:法院是把"监护人的拒绝"直接等同于"孩子的最佳利益"了。

这一步实际上是跳过去的。"母亲不同意"是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对孩子最有利"是需要调查评估才能得出的结论。这两者可能一致,也可能相反——

如果孩子确实是阿东的儿子,那么不做鉴定,损害的是他知悉生父、保有父系家族关系(祖孙关系如今也已经断了)的权利;

如果孩子确实不是,那么不做鉴定,保护的是他当下的生活现状,但代价是让可能存在的欺瞒永远免于追问。

两种情形下,孩子的利益指向哪里,是要看过才能说的。人民法院案例库那个罗某案,裁判要旨第2条说得很克制但很准确:法院"仍应考虑亲子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在科技与人文的平衡中坚持以人为本"。请注意用词是"考虑"——考虑的前提是评估,而不是径行拒绝。

第三层,也是本案最值得记住的一层:这道门关上以后,形成了一个闭环,而且闭环里"沉默"是免费的。

我们把链条摆出来:母亲不同意 → 无法合法取得样本 → 无法证明非亲生 → 婚生推定继续有效 → 母亲继续不同意 → 回到起点

这个圈,在任何一方身上都无处着力。而法律里本来有一个能打破它的机关,叫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个权力被放在那里,没有被用。

于是出现了一个很反直觉的结果:在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里,最需要举证的那个人,恰恰是最不可能自己完成举证的人。老人只能偷偷剪头发、找交警调血样——而这两条路,一条踩程序违规,一条踩使用授权。他每往前走一步,都恰好踩在雷上。

这里必须插一段题外话,也是我认为全案最容易被忽略的失衡:被打上"程序优先"标签的,其实是一个个案,不是一个制度。同一个法院系统,在另一起案件里(本案的赔偿金分割案)已经作出过"老人分得60%、儿媳与孙子分得40%"的一审判决——那是一个已经默认了老人权益可能受损害的判断。二审虽然撤销改判,但这个前后不一致,值得被记下来〔来源:今日头条/济宁新闻网转看看新闻,2026-09-16〕。

法律体系的价值,不在于单看某一扇门关得严不严,而在于这些门的开合,是不是同一套逻辑。德沃金在《法律帝国》里管这个叫"整全性"(integrity):法律不只是一条条规则的堆叠,它必须像一个人一样,前后一致地讲同一个道理。

最后,还要诚实地划一条界。

有一种说法很有感染力:不能强制抽血,因为身体不可强制。这句话是对的,而且是本案判决里最不该被攻击的一点。人身自由与身体权是底线,民事案件绝不允许为了一份证据去按住一个人抽血。所以,本案真正应该达成的,不是"强制鉴定",而是"不利推定"。

这两者的区别,是本篇的分水岭:

强制鉴定:把人按在那里抽血——不可接受。

不利推定:你拒绝配合,法院在财产分配上作出对你不利的认定——这是完全可行、且有域外经验的。

换句话说:我们不需要撬开她的嘴,我们只需要让"不说话"不再是一笔划算的买卖。

天平的两端:一端是基因,一端是一个孩子

天平的两端:一端是基因,一端是一个孩子

六、往远看:中国古代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

这一问很有意思,因为中国古代不仅遇到过这个问题,而且——它也曾经以为技术能解决问题。

南宋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写下了那套著名的"滴骨亲"法: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更早的记载能追到《南史》。梁武帝萧衍的儿子萧综,母亲吴淑媛原是前朝东昏侯萧宝卷的妃子,入宫七个月就生下了他。萧综长大后疑心自己的身世,挖开萧宝卷的坟,取骨滴血——血渗进去了,他还不完全信,又杀了自己刚满月的儿子,用儿子的血在尸骨上做第二次验证。两次都"应验"了。他从此认定自己是东昏侯的儿子,改名萧赞,为萧宝卷服丧三年〔来源:《南史·豫章王综传》,参见人民日报客户端、湖北省卫健委转载《法治日报》专文〕。

还有更晚出现的"合血法":两个活人的血滴进同一个器皿,看能不能融成一体。

注意这里有一个结构上的相似,相似到令人不安:

古代和今天的判决,都出现了同一个动作——用一个"社会性/程序性"的结论,覆盖了那个"生物性"的事实。

古代用的是宗法:谁是正妻所出、谁上了族谱、谁在祠堂里有位置,谁就是"真"的。唐律、明律、清律里有一整套"立嫡违法""异姓乱宗"的规矩,血缘的正统性靠族谱、婚书、乡邻公议来认定,而不是靠验血。

今天用的是推定+程序:婚生推定、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主体资格。

古人的工具是"礼",今人的工具是"程序"。工具换了,那个"以身份秩序压过血缘真相"的结构,还在。

而比这更有意思的,是古人自己也在怀疑技术。《清稗类钞》前后,《阅微草堂笔记》里记载过一桩"滴血认亲"的案子:一位外出经商多年的山西人带着儿子回乡,受托保管家产的弟弟不认这个侄子,法官当场滴血,父子之血相融,弟弟被斥责;弟弟不服,回家做了个"对照实验"——拿自己和儿子的血去滴,居然不相融,于是要求翻案;结果乡邻揭出他的妻子通奸,那个儿子本就不是他的。纪晓岚本人在书里保留了态度:容器温度、盐与酸都会影响结果,"对于滴血验亲的结果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盲目采信"〔来源:《阅微草堂笔记》,转引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见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转载《法治日报》专文〕。

一个清代文人,在两百多年前就提出了三件事:盲信单份技术结论会误判;证据要能反证、要能对照;结论要说明它成立所依赖的条件。

今天我们有了DNA,技术上的不确定降到极低——但这三句话,一句都没有过期。

宋代公堂:技术还没到位的时候,古人靠滴血断亲

宋代公堂:技术还没到位的时候,古人靠滴血断亲

七、再往远看:世界各地的处理方式,差别大到超出想象

我把几个主要法域的做法摆在一起,你会发现:"能不能查"这件事,各国给出的答案几乎完全不同。

法国:最严。私人做亲子鉴定,是犯罪。

《法国民法典》第16-11条规定,用基因印记识别一个人的身份,原则上只允许在司法侦查、预审程序、医疗科研,或者民事程序中经法官命令的情况下进行。私人自己在网上买套件、或者跑到国外做,属于违法——可处1年监禁、1.5万欧元罚金。

更关键的是这一句:除本人生前有明确同意外,任何人死后不得对其进行基因印记识别。法国宪法委员会在2011年的一次合宪性审查中确认,这条规定不违宪(决定号2011-173 QPC)。立法者的理由是:防止为验血而开棺,尊重死者。

对照到本案:那份用阿东抢救时留存血样做的第二份鉴定,如果发生在法国,会被直接禁止。——不是因为程序有瑕疵,而是因为从根上就不允许。

德国:最重视"我到底是谁的血统"。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8年(BVerfGE 79, 256)确认了一项权利:"知悉自身血统的权利"(Recht auf Kenntnis der Abstammung),并把它的根据放在《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的一般人格权上。核心论证是:一个人如果不能确定自己的血统,其人格的自主发展与维系会陷入风险。

2007年,宪法法院又往前走了一步(1 BvR 421/05):它认定,当孩子和母亲都拒绝配合时,现行法里没有为那位男子提供任何可以强制实现血缘知情权的程序——而这本身,就构成立法机关未履行保护义务。同时它还明确指出:背着监护人偷偷做的鉴定,侵犯了孩子的信息自决权和母亲的监护权。

看,这就是本案那份"偷偷剪下的头发"在德国法上的定位。

日本:2024年刚刚修过法,方向很清楚。

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一批亲子法修订,改变了实施一百多年的"嫡出推定":

提起否认之诉的主体,从"只有丈夫",扩大到"子女和母亲";

出诉期间从"知道孩子出生起1年"延长到3年;

并且新增了一款:如果子女与父亲的连续共同生活不足3年,子女可以在满21岁之前提起否认之诉。

这一条,我认为是给本案的最好提示。阿东去世、母亲拒绝,8岁的小毅现在没有能力主张;但他成年之后呢?日本法的答案是:给他一把钥匙,让他自己能开门。而我国现行法里,"成年子女"能提起的只有确认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之诉——门是焊死的。

英国:法院可以自己动手,拒绝鉴定的人几乎必然承担不利后果。

1969年《家事法改革法》第20条授权法院在亲子关系需要认定的民事案件中,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指示进行科学检验并采集身体样本。第23条规定:不遵守指示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形作出适当的推断"。

1994年上诉法院在Re Gw(未成年人)(血液检验)案里把话说到最明白:拒绝接受法院指示的检验,"推定他就是孩子的父亲,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要反驳,必须给出"清晰、有力且正当"的理由。

请注意英国法的分寸:它不做强制抽血(因16岁以上须本人同意、未成年人须监护人同意),但它让"拒绝"变得非常贵。

美国:在"祖辈能不能介入"这件事上,比我们想得更保守。

200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roxel v. Granville(530 U.S. 57)中推翻了华盛顿州的一部法律——该法允许"任何人"随时向法院申请探视权。最高法院的立场是:父母指导子女养育是宪法上的基本自由利益,法院必须对适格父母的决定给予"特别权重"(special weight),不能仅仅因为法官觉得"换个决定更好"就推翻父母的选择。

所以在美国,祖父母一般没有"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权,能主张的通常是探视权——而且各州普遍设了门槛。有意思的是,门槛里最常见的一条,恰恰就是"自己的子女已经死亡"(约30个州有此条件,如佛罗里达州参议院2015年第368号议案分析所载)。

也就是说:本案这种情形,在美国恰恰是最典型、各州法院最可能开门的场景——但打开的是"探视权"的窗,不是"否认亲子关系"的门。

把这些放在一起,我们能看出一个共同的底线:没有任何一个法域允许"强制抽血"。

差别全在另一件事上:拒绝之后会发生什么。法国的答案是"这条路你本来就不该走";德国是"立法者有义务给你造一条路";日本是"把钥匙交给孩子本人";英国是"你不配合,就承担后果";美国是"父母的权力优先,但子女死亡时给祖辈开一扇窗"。

我们现在的处境,最接近一个谁都不想要的组合:不能强制,也不能推定;不能私力,又没有官方的路。门锁着,钥匙也没给任何人。

同一道题,不同法域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同一道题,不同法域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八、对将来立法,我有六条具体建议

前面说了这么多,最后必须落到"怎么改"。我按可行性从高到低排,分三类。

第一类:不需要修法,现在就可以做的(司法解释或裁判规则层面)

建议一:把"财产效力"和"身份效力"分开。这是本案最干净的出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罗某案裁判要旨的边界,明确一条规则:在继承、死亡赔偿金分割、抚养费返还等财产案件中,血缘关系作为前提事实,适用普通举证规则认定;法院据此在财产分配上作出判断,但不因此变更未成年人的法律身份。既不伤害孩子的现有身份,也不让被欺诈者的钱包白白受损。北京市京渝律师事务所朱科律师已经公开提出了这个思路〔来源:红星新闻,2026-09-16〕,值得被写进规则。

建议二:把"拒绝配合"的不利推定,明确延伸适用。需要说清一个技术细节:现在被援引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原文是"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而人体样本不是"被控制的证据",严格说套不进去。所以要么由司法解释明确,要么参照"书证提出命令"(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精神,把"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明文列入可作不利认定的情形。口径可以收得很紧:仅限财产裁判范围,不涉身份认定。

建议三:明确私力鉴定的"分级采信"规则。不搞"程序一违规、报告一律作废",而是按可核验程度分档:样本来源可追溯、有第三方见证、鉴定机构有资质的,可以作为"必要证据"——也就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所要求的那道门槛,从而启动后续的重新鉴定程序。把"能不能用"的问题,从证据能力降格为证明力。

建议四:打通"死者留存样本"的合法使用通道。本案第二份鉴定输在"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使用"。可参照刑事、行政程序中的物证管理制度,建立规则:在法院审查后,可为身份关系诉讼的目的,从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依法留存的样本中调取检材。这一条能与法国的"死后一律禁止"形成对照——我们不必走到那么严,但必须有路可走,且有据可依。

第二类:需要立法层面解决的

建议五:为极端情形开一个"例外阀门"。建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设一项:父或母一方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另一方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的,允许其他近亲属经人民法院许可提起否认之诉;或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者并非新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五条已经建立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制度基础,只差把它用在家事血缘案件上。

建议六:给"成年人"一把自己的钥匙,给"未成年人"一个代言人。

放开"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现在只能提确认、不能提否认,逻辑上说不通。日本2024年修法已经走了这一步,值得借鉴。

引入家事调查官或程序监理人制度(日本家事事件手续法、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均已有先例)。由独立于父母的一方,就"鉴定对孩子到底有利还是有害"出具专业评估意见,法院据此判断。

这一条的价值,不在于增加一个角色,而在于纠正本案最根本的那个替代:把"监护人的意思"当成"孩子的利益"。

第三类:社会政策层面

家事调解与心理干预前置。

本案奶奶在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后"怒火中烧"、两次入院,诊断为脑神经紊乱〔来源:北方网,2026-08〕。这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的从来不只是一份判决。

鉴定机构的告知义务。

受理涉未成年人的私力委托鉴定时,必须书面告知委托人"未经法院委托、监护人同意的鉴定意见可能不被采信"。这一条改起来最快,能省掉许多同类的白花钱。

九、说给可能遇到这件事的人听

抛开宏大叙事,如果你恰好遇到类似处境,有四件事,今天就能做:

第一,不要自己动手采集样本。剪头发、剪指甲、拿牙刷、找丢弃的烟头——这类证据即使检验结果为真,也很可能在"证据能力"这一关就被拦下,钱和时间一起打水漂。先找律师,走法院委托鉴定。

第二,起诉前先想清楚"案由"。如果你想解决的是钱——抚养费返还、赔偿金分割、继承份额——那么请求权基础应当围绕"不当得利""侵权""继承",而不是"确认/否认亲子关系"。别自己一句话把案子送进那扇关着的门。

第三,分清"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是两笔账。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它是对近亲属整体的一次性赔偿,分配时通常要考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有无扶养关系等因素。把它当遗产按份额直接分,是会出错的。

第四,如果你是被怀疑的一方:你有权拒绝,但沉默是有价格的。在财产类争议中,无正当理由的拒绝配合,可能被作出不利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比如不想让孩子被卷入),要把理由说出来、写下来、留证据——法律保护的是"有理由的拒绝",不是"拒绝本身"。

十、最后

那场听证会开完了。据媒体,老人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知道改判概率极低,因此策略是先中止本次再审申请,希望这场听证会能推动立法上的改革〔来源:看看新闻Knews,2026-09-16〕。

老人说过一句话,我一直记着:如果鉴定能证明孩子是陆家的,儿子的赔偿金全部留给孙子,他们宁可借钱,也要再倒贴10万元给儿媳〔来源:今日头条/济宁新闻网转看看新闻,2026-09-16〕。

这句话其实是双刃的。它证明了老人的诉求不是钱——所以要钱解决不了;但它也说明,他要的那样东西,叫"血缘的确认",而现行法里没有给这种诉求准备一个位置。

我不打算在这里判断谁在说真话。真相是什么,只有一份合法程序下的检验报告知道。我要说的是另一件事:

法律确实不能逼着一个人伸出胳膊。这是对的,是底线,不该退。

但法律也不能让"不伸手"成为一件零成本的事。否则,一套本来用来保护孩子的程序,最后保护下来的,可能只是那个不肯伸手的成年人。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从来不需要二选一。它们的正确关系是:程序负责让真相有资格进入法庭,而不是负责让真相永远进不来。

那道裂缝还在。而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还站在门外。

听证会开完了,门外还坐着两个背影

听证会开完了,门外还坐着两个背影

方乐律师:两份DNA报告都是真的,法院为什么说“不能采信”

来源:方乐律师|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深圳)

审核:谢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