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短期务工欠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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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短期务工欠薪争议

近日,市民谢女士前往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求助,反映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某便利店拖欠其劳动报酬,希望劳动部门介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接案后工作人员迅速介入,高效完成调解工作,该起劳资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据了解,谢女士在涉事便利店店员岗位任职4天,务工期间全部正常出勤无旷工行为。在其离职后,该店店主以员工上班不满一周为由,拒绝结算劳动报酬,谢女士通过微信多次与店主协商薪资结算事宜,对方仍然拒付工资,多次协商无果后,谢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进行求助,请求政府部门介入调解,追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高度重视该起涉及短期务工人员权益的劳资纠纷,第一时间响应诉求,迅速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双方情况,即日通知涉事便利店店主到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针对店主提出的“上班不满一周无需发放工资”的错误主张,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向其释明,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足额支付对应劳动报酬,以务工时长过短为由拒付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向其详细解读了相关法条对应的法律后果。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涉事便利店店主最终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履行薪资支付义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场向谢女士结清了全部工资,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该起劳资争议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短期务工欠薪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本案的高效调解,既快速维护了短期务工群体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体现了基层劳动部门在处置小额、快捷类劳资纠纷中的响应效率与服务温度,彰显了法治精神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有效落实。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庞嘉琪

通讯员/罗景亮 实习生 汤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