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某企业员工钟女士发现,其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工资标准,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钟女士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用以证明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月平均工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钟女士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前月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经仲裁员耐心细致的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约定公司一次性向钟女士支付调解款项。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怀孕、产假等特殊阶段给予特殊保护。本案系一起因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本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低于产前工资标准,倡导全社会共同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为女职工打造更加友好的就业环境,也能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价值追求。

涉及生育津贴与产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当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另一方面,随着市场主体类型不断丰富,民营企业在用人单位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不少民营企业缺少专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也没有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发生劳动纠纷后,用人单位往往不主动和劳动者沟通协商,消极应付的态度会进一步激化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加大了纠纷化解的难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加强日常沟通,自觉学法、守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共同构建和谐、稳定、规范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蒋梓婷
通讯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