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实习生 汤莹天)近日,市民黄先生因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存在劳资纠纷,向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求助。据黄先生称,A公司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未说明正当理由,同时拖欠其2026年5月至6月正常工作应得工资,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接案后,工作人员迅速介入,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据了解,黄先生已在A公司稳定任职多年,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日前,A公司突然通知其被辞退,既未说明合法的辞退理由,也未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更未就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事宜与黄先生进行任何协商。黄先生多次主动与公司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向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求助。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
工作人员即日通知A公司负责人到场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A公司承认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欠薪,但辩称解除合同系经营调整所致。对此,工作人员聚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向公司方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说明了未依法支付赔偿金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释明法理和居中斡旋下,A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无故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意黄先生的全部诉求。双方当场协商一致:A公司已于2026年7月6日前支付黄先生2026年5月、6月拖欠工资;并于2026年7月10日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金额为两个月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调解,体现了基层劳动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法治精神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有效落实。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王依婷
通讯员:实习生 汤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