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主管私自倒卖代金券涉案424万 法院: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并全额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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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主管私自倒卖代金券涉案424万 法院: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刑并全额退赔

日前,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某连锁餐饮公司信息运维主管张某,利用手中代金券发放权限,私自批量生成并低价倒卖公司代金券4万余张,票面总金额达424万余元,非法获利216万余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全额退赔公司经济损失。

2023年10月,张某入职A连锁餐饮公司,担任信息运维主管,掌握全门店系统权限,可自主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工作中,张某发现部分消费者习惯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低价代金券,便打起了“歪主意”。2024年8月公司促销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批量生成代金券,以五折左右价格在二手平台挂售,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赌博挥霍。2025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代金券核销金额远高于官方发售总量,随即冻结张某系统账号。但张某竟借同事账户继续违规发券、低价售卖。经统计,张某累计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金额424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到案后,张某辩称不应以票面金额作为退赔标准,而应以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综合成本计算;同时认为未核销及已作废的券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法院审理认为,代金券面值即为企业财产性利益,购买者持券消费时,公司核销等同于支付等额现金,票面金额即为企业损失数额。部分券虽暂未核销,但购买者随时可凭券主张权利,该部分应认定为既遂金额。

法官指出,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等数字化支付凭证,均属于单位财产性利益,具有明确的对价价值。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现、非法占有,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张某在账号被冻结后仍冒用他人账户继续作案,主观恶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从业者,切勿将职务权限当作谋私工具,否则将面临职业前途与法律严惩的双重代价。企业应加强内部管控,完善智慧化监控手段;消费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消费凭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凤凰网新闻 陈婉霖 实习生 汪珮瑀

通讯员/张琳岚 张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