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街道以案促调化解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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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街道以案促调化解赔偿争议

张某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运营岗位,入职后该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认为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前往咨询律师。咨询中张某得知,根据相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未签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正式提交仲裁申请,不仅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提出诉求,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员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张某入职后始终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方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但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及责任归属问题上仍存在明显分歧:张某主张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辩称系张某主动离职。为高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在仲裁员的积极主持与耐心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争议的原则,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方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本案调解款项。

西乡街道以案促调化解赔偿争议

结案后,仲裁员提醒争议双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式入职之后,应当依法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保障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的重要基础。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身劳动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理性且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庞嘉琪

通讯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