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乐:《律师法》修改,我最想提出的十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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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律师法》修改,我最想提出的十条建议

《律师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在律师方乐看来,律师法修改,最终不是律师行业的自我表达,而是国家法律服务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律师制度越健全,普通人的权利保障越真实;律师服务边界越清晰,公众越不容易被伪法律服务伤害;律师依法执业越有保障,司法程序越有可能实质运行。

建议一: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从原则规定变成刚性机制

现在很多法律文件都写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问题是,现实中律师真正需要的是一套能运行的机制。比如,会见被拖延怎么办?阅卷被限制怎么办?调查取证被拒绝怎么办?提交的意见没人接收怎么办?庭审发问被不当打断怎么办?代理意见、辩护意见没有任何回应怎么办?

如果只有权利,没有救济;只有原则,没有后果;只有文件,没有反馈,那么权利就很难真正落地。建议律师法明确: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辩论、提交材料、发表代理或辩护意见、参与执行程序等权利。相关机关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拖延、拒绝。同时,应建立申诉、处理、反馈、纠正、通报、问责机制。一句话:律师权利不能只写在纸上,要能在个案中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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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二:明确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边界

法律咨询公司、债务化解公司、执行服务公司、诉讼服务平台、短视频法律服务团队、AI法律咨询产品,已经成为现实。

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一禁了之。我建议建立三分法:一般法律信息服务,可以开放。比如普法、法律检索、流程说明、文书格式辅助。准法律服务,应当备案或监管。比如债务协商、执行辅助、案件管理、平台撮合、合规辅助。律师专属法律服务,必须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比如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仲裁代理、执行代理、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调报告、针对具体案件作出法律判断并收费。

这不是搞行业垄断,而是保护公众。没有资格、没有保密义务、没有利益冲突规则、没有执业保险、没有惩戒机制的主体,不应该实质从事高风险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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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三:建立律师调查令和证据协助制度

大量案件输赢,不是输在法律观点,而是输在证据。

很多关键证据,掌握在银行、平台、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对方当事人、第三方机构手里。

律师知道证据在哪里,但拿不到。当事人知道自己有理,但证明不了。法院需要查明事实,但程序推动困难。所以,律师调查取证权必须实质化。

建议在律师法中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基本依据,明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向律师签发调查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协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设置审查和保密边界;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应有相应后果。

调查取证权不是给律师扩权,而是帮助司法更接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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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四:建立律师意见入卷和回应机制

律师提交意见,不是走形式。如果律师的代理意见、辩护意见、申请书、异议书,既不被充分记录,也不被有效回应,律师参与程序就会被虚化。

我不认为办案机关必须采纳律师意见。但至少应当认真接收、记录,并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意见作必要回应。

建议律师法明确:律师依法提交的辩护意见、代理意见、申请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接收、记录、入卷或归档。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的意见,应在裁判文书、处理决定、审查报告或程序记录中作必要回应。

这不是增加办案负担,而是提升裁判说理和程序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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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五:强化律师职业保密权

律师制度的根基,是委托人信赖。当事人为什么愿意向律师讲真话?因为他相信律师有保密义务,相信自己的陈述不会被随意泄露、调取、反向使用。如果这种信赖被破坏,律师就无法真正了解案件事实,法律服务质量也会下降。

建议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律师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律师执业文件、会见记录、法律意见、工作底稿、电子数据等依法受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披露、调取或者非法使用。

当然,对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应当依法设置例外。

保密不是包庇,保密是法治信赖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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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 依法履职保护

刑事辩护律师,是律师制度中最需要保护、也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类律师。

刑辩律师提出无罪、罪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等意见,不是站在犯罪一边,而是站在程序正义一边。

刑事司法最怕什么?怕错案,怕冤案,怕程序失灵,怕权力没有被有效约束。刑辩律师的存在,正是为了让刑事诉讼程序保持审慎。

建议律师法明确:律师依法会见、阅卷、核实证据、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不得因其观点与侦查、起诉、审判意见不同而被不当追责。

律师违法犯罪,当然应依法处理。但依法辩护行为,不应被不当入罪化、行政化、纪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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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七:把AI法律服务和平台化法律服务纳入监管框架

AI法律服务会发展,而且一定会发展。但法律AI不能成为无证法律服务的新外衣。AI可以做检索,可以做初稿,可以做流程说明,可以辅助合同审查,可以帮助律师提高效率。

但AI不能在没有风险提示、没有律师审核、没有责任承担机制的情况下,对复杂具体案件输出确定性结论,更不能承诺胜诉、承诺执行、诱导当事人作出高风险决策。

建议律师法或配套规则明确:平台撮合法律服务的,应履行律师资质审核、广告合规、风险提示、投诉处理、数据保护义务。律师使用AI工具的,应对最终法律服务成果承担专业责任。非律师机构和AI产品不得冒充律师服务,不得误导公众。

技术可以进步,但责任不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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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八:涉外法律服务不能只讲人才培养,还要讲组织能力

涉外法律服务不是几个律师英语好就够了。真正的涉外能力,是律所组织能力、跨境协作能力、国际仲裁能力、国际工程争议解决能力、制裁合规能力、数据跨境能力、全球服务网络能力。

中国企业出海,遇到的不是简单法律咨询,而是复杂的国际规则竞争。建议律师法进一步支持中国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支持律师参与国际仲裁、国际工程、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制裁合规、数据跨境、海外并购、境外上市等业务,并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库、专家库、业务指引和协同机制。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律师也必须跟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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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九:强化律师协会执业权利保护职责

律师协会不能只做培训、管理和纪律处分。它还应当成为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重要机构。建议律师法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投诉、协调、报告机制,建立重大执业权利侵害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发布年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报告。

一个成熟的律师协会,既要管住不守规矩的律师,也要保护依法履职的律师。只管不保,行业会寒心;只保不管,公众不信任。管与保并重,才是行业治理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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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十:

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年度评估制度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能只靠个案投诉。应该建立长期、稳定、公开、可评价的制度。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定期发布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意见提交、庭审权利、执行参与、投诉处理等情况。

哪些地方保障得好,应该总结经验。哪些问题反复出现,应该通报整改。哪些个案具有典型意义,应该形成制度反馈。法治建设不能只看口号,也要看数据,看机制,看个案中的真实运行。

结 语

律师法的落点,是让普通人不孤立无援。

写到最后,我还是想回到最朴素的一句话:律师法不是律师自己的法。它关乎每一个普通人在法律程序中是否能够获得有效帮助。一个人被刑事追诉时,需要律师。一家企业被拖欠货款时,需要律师。一个老板陷入执行僵局时,需要律师。一个公民面对行政处罚时,需要律师。一个家庭遭遇继承、婚姻、财产纠纷时,需要律师。一个企业出海面对国际规则时,也需要律师。

律师制度越健全,普通人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就越不孤单。所以,我希望这次律师法修改,不只是补几处条文,不只是增加几句原则性表述,而是真正推动三个变化:让律师依法执业保障更硬;让法律服务市场边界更清;让普通人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权利更真实。

律师权利不是律师特权。律师权利的背后,是当事人的权利,是程序正义,是司法公信力,也是一个社会对法治的基本信念。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信息分享与法律趋势探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来源:出海有方-律动全球公号

审核:谢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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