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购含曲马多药品,三人因涉毒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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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购含曲马多药品,三人因涉毒犯罪获刑

托人从境外代购几盒药,为何会被追究刑责?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精神管制药品案件。三名被告人明知相关药品含有曲马多成分,仍通过境外代购方式获取、转卖,最终分别因走私毒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刑。

2025年10月,张某受王某、刘某委托,从境外代购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品。经口岸入境时,张某被海关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8盒药品包装上标注为“处方药”,共计800粒胶囊。经抽样检验,涉案药品均检出曲马多成分,包装显示每粒胶囊含盐酸曲马多50mg。

同年11月至12月,张某、王某、刘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刘某被抓获时,毛发检测结果均显示含有曲马多成分;公安机关还在刘某住所搜查到与上述被查获药品相同的含曲马多成分药品62粒。随后,公诉机关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脱离医疗用途非法获取精神管制药品,依法按涉毒犯罪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曲马多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多用于术后止痛,具有成瘾性和被滥用风险。2008年1月1日,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也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本案中,王某曾因吸食冰毒被行政处罚,刘某曾因滥用曲马多被行政处罚,二人均对曲马多存在依赖。法院认为,王某、刘某明知曲马多系精神管制药品,仍委托张某前往境外代购用于“解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张某在未核实购买人真实用途的情况下,明知对方并非用于合法诊疗用途,仍为非法获利,接受王某、刘某委托从境外代购曲马多类精神管制药品,并加价转卖给二人。法院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鉴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治病用药不能成为非法代购、滥用的理由

法官表示,被列入国家管制目录的精神类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经执业医师开具规范处方并用于合规诊疗用途的,属于合法药品;一旦脱离医疗用途和监管要求,通过非法渠道买卖、储存、吸食,相关药品即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毒品,适用涉毒犯罪法律规制。

法官提醒,假借治病名义滥用、私自购买或转卖精神管制类药品,不能成为免除刑事法律责任的理由。市民如确有医疗需要,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凭医师合规处方获取、使用相关药品,并严格遵从医嘱服用。切勿擅自超量、长期滥用形成药物依赖,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通过“代购”等非法渠道购买、转卖或获取精神管制类药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张宇帆

通讯员/张庆荣 彭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