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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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劳资纠纷

近日,市民王女士因与深圳市某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向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进行求助。王女士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11月至12月、2026年4月拖欠的工资及2023年3月至2026年4月拖欠的加班费。接案当日,工作人员迅速介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了解,王女士已在 A 公司任职多年,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情况。王女士曾多次尝试与A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向西乡街道劳动办凤凰岗分队进行求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迅速介入,并组织公司进行调解。

接案后,工作人员即日通知A公司负责人到场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A公司辩称,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才多次拖延支付时间。对此,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企业负责人说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员工薪资及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释明法理和居中协调下,A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称将与王女士私下协商。后续工作人员回访核实,王女士与公司已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方同意王女士的全部诉求,并将在公司的下个工资发放日结清拖欠王女士的工资及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用工环境。

以案释法——西乡街道高效化解劳资纠纷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郭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