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迟到一次罚200元,工服穿戴不整齐罚100元,就连办公室饮水机没关都要罚款50元。”在某销售公司工作的郑女士,因不堪忍受公司花样百出的“罚款单”,来到西乡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投诉。经调解员依法介入,这起涉及企业滥用处罚权、变相克扣工资的典型争议得以圆满化解,为郑女士及多名员工讨回了被无故克扣的工资。
郑女士在西乡街道某销售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已两年,月固定工资为5500元。然而,近一年来,她每月到手的工资都因各种各样的“罚款”而大幅“缩水”。迟到一次罚款200元,工牌忘戴罚款100元,办公桌杂乱罚款50元,就连午休超时5分钟也要罚款50元。更离谱的是,上个月因为办公室的饮水机下班后未关闭,公司对全体在场员工每人罚款30元。“这些罚款有轻有重,但没有一项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里提前写明过。每次都是领导口头通知‘要扣钱’,我们也不知道依据在哪里。”郑女士向调解员展示了近一年的工资条和公司微信群的罚款通知截图,上面密密麻麻记录着各类扣款项目。郑女士表示,她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质疑,要求出示罚款的制度依据,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公司有管理权,不服可以走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向劳动部门提起投诉。
劳动办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对公司的考勤制度、员工手册及郑女士的工资扣款明细进行了全面核查。结果发现,该公司虽有考勤制度,但从未形成书面化的奖惩管理办法,更谈不上民主程序制定和向员工公示。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该销售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认为“员工违规就该罚,这是管理的基本手段,否则队伍怎么带?”面对企业的错误认识,调解员从法律规定的三个层面进行了系统释明:
1.调解员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被废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已无直接的法律依据。
2.合法扣减工资的情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减的情形非常有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3)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每月可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公司所谓的“罚款”,既不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项目,也不属于因实际损失产生的赔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郑女士的迟到、忘戴工牌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具体的经济损失,且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能作为依据或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因此,这些“罚款”实质上是无法律依据的违法克扣工资行为。
在调解员清晰的法律分析和详实的案例说明面前,公司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管理行为的违法性。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公司承认对郑女士的各类“罚款”无合法依据,同意全额退还过去一年被克扣的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仟陆佰元。
2.公司承诺,全面废止以“罚款”名义克扣员工工资的做法,在三个月内依法制定并公示《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明确奖罚标准、程序及申诉渠道,并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
3.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次调解是一场深刻的法治教育,将聘请专业律师对管理层进行全员劳动法规培训。
郑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称“这笔钱追回来的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对劳动者尊严的维护”。公司方面也表示,将以此为契机,建立规范、透明的内部管理制度。
部门提醒:企业管人不能靠“罚款”,扣工资须有法可依。
对企业而言,企业罚款权已无法律依据。任何以“罚款”名义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均构成违法。企业应转变管理思维,从“以罚代管”转向“以制度管人”。
对劳动者而言,工资是劳动报酬的核心组成部分,任何无法律依据的“罚款”都可能是变相的克扣工资。如遇类似情况,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杨楠 通讯员 许耀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