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绩效考核全凭领导‘拍脑袋’,分数打多少,工资扣多少,从头到尾连张考核表都没见过。”近日,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吴先生因公司随意扣减绩效工资,向西乡街道劳动办投诉。经调解员依法介入,这起涉及绩效考核规范性的典型争议得以圆满化解,为吴先生讨回了被随意扣发的绩效工资。
吴先生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产品运营专员已两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固定工资6000元加绩效工资4000元,合计10000元。然而,近半年来,他每月实际到手的绩效工资却从2000元到3500元不等,从未拿满过。“每次问主管扣分原因,得到的都是‘感觉你本月表现一般’‘数据不太好看’这类模糊的说法。但具体考核哪些指标、每项指标权重多少、评分依据是什么,公司从来没有给过我明确的制度文件。”吴先生表示,公司既未在入职时告知绩效考核办法,也未在每月发薪前让他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今年年初,吴先生当月绩效工资被扣至仅1500元,理由是“项目推进不力”。在多次要求公司出示考核依据无果后,他认为公司此举属于变相克扣工资,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向劳动部门提起了投诉。
劳动办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公司虽设有绩效工资制度,但从未形成书面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评全凭部门主管“主观印象分”,且考核结果从不与员工沟通确认。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该某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陈先生,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现场,公司负责人辩称:“绩效工资本来就是浮动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表现进行调整。吴先生近半年业绩确实不理想,扣发部分绩效工资是公司的管理自主权。”
面对企业的错误认识,调解员从法律原则和裁判规则两个维度进行了系统释明:
1. 调解员明确指出,绩效工资确实属于浮动薪酬,但“浮动”的前提是存在明确、合理、已向员工公示的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制度依据的“凭感觉扣钱”,实质上构成克扣工资。
2.一个合法有效的绩效工资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制度依据:有书面化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②指标明确:考核指标(KPI)具体、可量化、可验证,避免“态度”“感觉”等主观项;③过程记录:有客观的考核过程记录和数据支撑,而非事后“补票”;④结果确认:考核结果应告知员工,给予申诉渠道,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留有送达记录。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扣发吴先生的绩效工资,必须拿出合法有效的考核制度和客观公正的考核依据。拿不出来,就属于违法克扣。
4.本案公司无书面绩效考核制度,无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无考核结果的沟通确认记录。
在调解员清晰的法律分析面前,公司方最终认识到自身绩效管理的重大缺陷。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公司承认在绩效工资管理上存在制度缺失,同意向吴先生补发过去半年被不合理扣发的绩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2.公司承诺,在三个月内制定并公示书面化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考核周期、结果应用及申诉渠道,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 公司表示,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杜绝“凭感觉打分”“随意扣绩效”等不规范行为。
吴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称“这次经历让我明白,绩效不是领导‘赏’的,而是靠制度保障的”。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此次调解帮助企业发现了管理漏洞,将以此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
部门提醒:绩效工资须有“法”可依,“拍脑袋”扣钱行不通
对企业而言,绩效工资制度的设立,是把“双刃剑”。设计科学、执行规范的绩效考核,能够有效激励员工;而制度缺失、随意操作的绩效考核,则极易引发劳动争议,最终导致企业败诉并承担补发工资的责任。企业必须做到:①有制度:制定书面化、可量化的绩效考核办法;②走程序: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③留证据:留存考核过程记录和结果确认凭证;④给申诉:设立员工对考核结果的异议申诉渠道。
对劳动者而言, 绩效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是用人单位的“施舍”。如遇公司随意扣减绩效工资,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①约定证据: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条(证明绩效工资的存在及标准);②制度证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文件;③过程证据:与主管沟通考核结果的微信、邮件、录音等记录;④结果证据:每月考核结果通知、工资条中的绩效扣款明细。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许诗雅 通讯员 许耀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