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民黄女士前往西乡街道应急管理办(劳动)凤凰岗分站现场反映,深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其辞退,黄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接案当日,工作人员迅速介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据了解,黄女士已在A公司稳定任职多年,从事厨师工作。日前,A公司人事部门突然通知其被辞退,既未说明合法的辞退理由,也未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更未就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事宜与黄女士进行任何协商。黄女士多次主动尝试与公司沟通,均无果而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独自前往西乡街道应急管理办(劳动)凤凰岗分站寻求帮助。
接案后,工作人员当日即通知A公司负责人到场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A公司辩称,因公司资金回转困难,其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逐条解读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明确指出A公司的辞退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情形,也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律责任。
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释明法理和居中斡旋下,A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无故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意黄女士的全部诉求。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并根据黄女士的诉求制作了调解协议,约定A公司于当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用工环境。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韩乐怡
通讯员/实习生 邹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