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病挂号难,是不少人遇到过的烦心事。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技术操作收割号源再高价倒卖。日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就对“技术黄牛”提起了公诉。2024年12月,深圳警方发现有网友发帖称收费50元可以代抢各大医院的就诊号,“放号必中”。公开集中预约的号源,大家都要拼手速,这个人凭什么稳操胜券?背后藏着什么猫腻呢?
市民罗某因身体不适,需定期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因科室较为热门,每次放号,很快就被一抢而空。于是罗某心生一计:既然手速比不过别人,能不能使用技术手段抢占先机?
罗某发挥自己的技术专长,编写了一个程序脚本,成功在“健康160”平台抢到了号。这次尝试让他看到了“商机”,他开始在平台的评论区打广告宣传,表示自己可以提供有偿抢号服务,按照挂号的难易程度,收费50元至数百元不等。
广告发出后,果然有着急看病的患者主动联系罗某。为扩大牟利规模,罗某又开发出了一套功能更强大的自动化抢号系统。

在这个系统里录入患者的“健康160”账号信息,或者绑定患者在医院微信公众号的注册信息,再填报就诊需求后,系统就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绕过正常的预约流程,在后台自动高频刷新平台号源及医院官方微信号源,刷新频率远超人工操作,一旦放号就能自动完成预约挂号。
此后,罗某与妻子姜某某分工合作,以此为业。罗某负责软件开发、维护和升级,姜某某则负责对接客户、录入信息。2024年12月,警方注意到罗某公开提供有偿抢号服务后循线追踪,将二人抓获归案。
经过审计,案发期间二人控制的涉案账户累计收取涉案资金超过五十七万元。医院线上号源是面向全体患者的公共医疗资源,其公平分配关乎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抢号、高价倒卖,将公共资源变为个人牟利工具,不仅直接侵害了患者的经济利益与公平就诊权,更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依法应予严惩。

2025年11月13日,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罗某、姜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牛”依靠技术手段轻松截胡号源,患者线上线下一号难求,又只好转头向他们求助,长此以往恶性循环。近期,沈阳、南京等地的医院都出现了挂号系统异常访问的情况,访问频次之高、科室之多,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就医问诊范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经过沈阳警方的侦查,一个涉及9个黄牛团伙的黑色利益链条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有二十多人长期在医院活动,精准掌握各科室甚至是某位医生的放号规律,利用信息差手动抢号。另有团伙使用专门的模拟器,平均每0.3秒就可以自动点击一次挂号链接。如此速度对普通病患来说无异于“降维打击”。

“占坑洗号”也是“黄牛”的常用手段之一。2024年,从事医院陪诊的张某与技术开发人员倪某合谋,编写专用程序,非法获取南京市某医院医生排班数据,并在放号时通过程序自动发送海量挂号请求,使用提前准备的数百个虚拟身份信息迅速“秒杀”并囤积大量热门号源。
当有真实患者加价购买时,他们便将囤积的号源替换给真实患者。这样的流程,直至2025年医院系统升级后才被迫中断。在此期间,二人已非法抢占、囤积医院号源3000余个。
各地的案例也反映出“技术黄牛”的抢号、倒号行为和医院系统的安全维护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他们从线下蹲守到技术作案,一个身份证注册多个账号,后台难以察觉异常,退号规则存在漏洞,号源被反复倒手。
深圳市人大代表建议:
·实名要 “实”,不光推行挂号刷脸还要核验身份证,实现人证号合一,让黄牛账号失效;
·系统要 “灵”,用大数据监测高频刷号、批量操作行为,自动封禁异常账号;
·规则要 “严”,分时段放号,压缩黄牛倒卖的空间,退号的号源直接回流公共池;
·平台要 “担责”,对大规模抢号行为,依法追责。看病救命事容不得投机倒把,必须扎紧技术篱笆。
广大患者也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主动抵制并拒绝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号源,这不仅是为了避免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更是共同维护公平就医环境的社会责任。如果大家发现可疑的“黄牛”揽客或者挂号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向医院或监管部门反映,携手构建清朗、有序的医疗环境。
“技术黄牛”占用大量医疗资源,真正需要帮助的患者却无法及时就医,甚至可能延误病情。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利用公共资源为个人牟利,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深圳政法
编辑:许诗雅
审核:陶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