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2025年新修订《仲裁法》立足涉外法治建设全局,在涉外仲裁领域实现多项制度创新,与北仲等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需求形成精准对接,构建起制度保障与实践发展的协同纽带。北仲立足自身实践积淀,以新修订《仲裁法》实施为契机,在规则体系完善、全球布局拓展、人才队伍建设、前沿领域探索等方面开展系列创新实践,实现法律制度与机构实践的深度协同。未来,北仲将以新修订《仲裁法》为制度依托,着力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和服务能力转化,在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加积极、稳定的支撑作用。
关键词:仲裁机构;国际化;涉外法治
作 者:姜丽丽,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委员兼秘书长
目录
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发展与北仲实践的协同根基
(一)涉外仲裁制度的确立与机构实践的同步展开
(二)对外开放深化背景下制度与实践的互动演进
二、新修订《仲裁法》涉外维度的制度创新与协同价值
三、新修订《仲裁法》背景下北仲的涉外法治创新探索
(一)规则体系升级与全球布局拓展:践行仲裁地标准与双向开放制度
(二)人才国际化与公信力建设:深化境外仲裁员聘任制度实践
(三)前沿领域探索与国际话语权提升:响应新法的战略前瞻导向
四、新修订《仲裁法》背景下北仲的国际化图景展望
结语
在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的修订与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构成了我国涉外争议解决体系完善的核心双引擎。北京仲裁委员会 / 北京国际仲裁院 / 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下称“北仲”)作为首批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其国际化发展历程与法律制度的演进形成了鲜明的协同呼应。从1995年成立之初的探索起步,到新时代以修法赋能国际化转型,北仲始终循着“制度完善引领实践创新、实践需求倒逼制度升级”的底层逻辑,逐步构建起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适配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仲裁服务体系,成长为我国涉外仲裁领域的标杆机构。2025年《仲裁法》的修订作为该法施行30年来的首次重大调整,在涉外仲裁制度方面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突破,不仅夯实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法治根基,也为北仲等仲裁机构纵深推进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发展与北仲实践的协同根基
(一)涉外仲裁制度的确立与机构实践的同步展开
1995年《仲裁法》在立法结构上专设“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章节,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涉外仲裁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机构仲裁的主导模式,为我国仲裁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在此制度背景下,北仲自成立之初即将涉外争议解决纳入自身发展视野,于1996年在仲裁规则修订中首次规定了涉外章节,开始受理涉外案件,是依据《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中最早制定涉外规则并受理涉外案件的机构。伴随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持续扩大,北仲涉外案件的类型、当事人结构与争议复杂程度不断提升,机构在跨境程序协调、外国法适用以及国际裁决执行等方面积累了系统经验,为后续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对外开放深化背景下制度与实践的互动演进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跨境投资、国际贸易以及新兴经济形态带来的争议类型日益多样,涉外仲裁实践对制度的精细化、国际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仲裁机构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逐步形成互动关系:一方面,既有制度为涉外仲裁提供了稳定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机构在实践中形成的新需求、新经验,也不断为制度完善提供现实参照。近十年来,北仲累计受理国际案件超2500件,标的额突破1000亿,国际案件当事人涉及国家和地区累计达到73个,仲裁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记录覆盖五大洲。机构国际实践的持续积累,为新一轮《仲裁法》修订中涉外制度的系统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新修订《仲裁法》涉外维度的制度创新与协同价值
新修订《仲裁法》立足涉外法治建设全局,在涉外仲裁领域实现多项制度创新,不仅填补了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关键空白,更与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需求形成精准对接,构建起制度保障与实践发展的协同纽带。
在程序规则与市场开放层面,新法实现了多项突破:第8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仲裁地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仲裁规则或仲裁庭合理确定,修订了传统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替代仲裁地的模式,契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通行惯例,厘清了司法审查法律适用逻辑,显著提升了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国际兼容性;第82条第1款将临时仲裁制度纳入涉外仲裁框架,允许特定纠纷类型与特定区域内的涉外纠纷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并履行备案要求,采用“有限开放”思路实现与国际主流模式接轨,通过明确特定纠纷类型与特定区域相结合的适用范围限定和备案监督要求,在保障制度灵活性的同时防范程序风险;第86条构建起仲裁领域双向开放制度框架,明确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境外设点,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开放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活动,有利于吸引国际优质仲裁资源,提升我国仲裁市场的国际化水平。配合第87条鼓励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规定,形成了开放引进与本土培育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格局。
在服务领域拓展与人才支撑层面,新修订《仲裁法》同样完成了重要制度补位:第94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权限,允许依照国际投资条约和约定仲裁规则处理相关争端,填补了我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制度空白,为中外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争端解决渠道,契合全球投资治理需求;第22条第3款明确境外人士担任仲裁员的统一资格条件,把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境外人士担任仲裁员作为整体仲裁员制度的一部分,不再从涉外或国内仲裁机构角度做区分,为仲裁机构选聘国际化人才提供法律依据,既能发挥境外专家在跨境交易、国际惯例等领域的专业优势,提升仲裁裁决说服力,也能增强国际当事人信任,促进中外仲裁理念融合,助力我国仲裁制度国际化发展。
三、新修订《仲裁法》背景下北仲的涉外法治创新探索
新修订《仲裁法》的涉外维度革新为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北仲立足自身实践积淀,以新修订《仲裁法》实施为契机,在规则体系完善、全球布局拓展、人才队伍建设、前沿领域探索等方面开展系列创新实践,实现法律制度与机构实践的深度协同。
(一)规则体系升级与全球布局拓展:践行仲裁地标准与双向开放制度
新修订《仲裁法》第81条确立的“仲裁地”制度与第86条倡导的仲裁机构双向开放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国际仲裁制度从“场所提供者”向“仲裁服务枢纽”转型的法律基石。北仲通过前瞻性的“1+1+N”规则体系构建与全球服务网络战略布局,不仅为相关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样本,更在新法颁布后,率先展开了深化实践,生动诠释了“立法引领”与“实践驱动”的良性互动。
首先,北仲“1+1+N”仲裁规则体系正是围绕构建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地法律环境而进行的专业化设计。作为“1+1+N”体系的核心支柱之一,北仲《国际仲裁规则》参考《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核心框架,兼顾国际竞争力与多法域适应性,同时衔接新修订《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制度、仲裁地认定等规定,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程序保障。“N”系列特别规则是回应新型争议的创新实践,旨在针对特定领域或特殊程序的争议特点,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N”既包括如《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等在程序上进行特殊安排的规则,也包括如为跨境投资争议提供专业程序规范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对接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需求的《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以及专门服务于数字经济纠纷的《数字经济仲裁规则》等特定专业领域的规则。“1+1+N”仲裁规则体系将在新法仲裁地制度下,提供一套完整、先进、可预期的程序规则,强化将北京打造为仲裁地的吸引力。
其次,北仲的全球服务网络建设具体诠释了新修订《仲裁法》鼓励仲裁机构“引进来、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北仲已先后设立中亚分会、香港中心,初步构建起辐射全球的国际争议解决网络。北仲中亚分会直接嵌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其功能不仅是受理案件,更是作为中国仲裁法律文化的传播窗口、区域法律人才的培训平台以及跨国仲裁协作的桥梁,为共建国家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国际一流仲裁服务。北仲香港中心则依托香港成熟的普通法体系和高度国际化的司法环境,旨在为涉及普通法管辖的复杂跨境交易提供更贴近当事人法律背景的服务选项。此外,北仲香港中心还将成为北仲与国际仲裁界进行日常化、高频次交流与合作的有效平台,有利于实时把握国际仲裁最新动态,反哺内地仲裁实践。通过中亚分会、香港中心等分支机构,北仲能够将全新的《国际仲裁规则》与专业特别规则的效能充分释放,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和海外投资者提供就近、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让源于中国的仲裁服务在跨法域实践中真正落地。
(二)人才国际化与公信力建设:深化境外仲裁员聘任制度实践
新修订《仲裁法》第22条第3款对境外仲裁员聘任的统一规定,是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向国际社会释放公平、独立、专业信号的明确举措,标志着我国仲裁国际化从规则移植向人才内核与信任构建的深度推进。北仲在国际仲裁员选聘与管理方面积淀深厚,形成了可持续的国际化人才生态系统,实现了对新法要求的率先践行与创新发展。
对于国际仲裁员的选聘,北仲建立了高标准、透明化的遴选程序,并设有考核和退出机制,确保名册的“含金量”。遴选过程中,北仲既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资质与实践经验,也兼顾地域代表性与法律文化多样性,确保名册能够覆盖全球主要法域与核心专业领域。此外,在程序支持、权利保障等方面,北仲确保外籍仲裁员与国内仲裁员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使其能毫无顾虑地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截至2026年1月,北仲仲裁员名册中的国际仲裁员数量已高达30%,近三年境外仲裁员参与办案达年均100人次左右,形成了一支兼具专业性、中立性与国际化视野的仲裁员队伍。这一人才生态系统的构建,不仅回应了新修订《仲裁法》的制度要求,更成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北仲的重要“信任锚”,为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提供了坚实支撑。
(三)前沿领域探索与国际话语权提升:响应新法的战略前瞻导向
新修订《仲裁法》的涉外法治革新不仅体现为对国际商事仲裁主流规则的接轨,更展现了对未来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的战略前瞻与主动布局。北仲通过其在临时仲裁制度实施前的系统准备、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机构能力建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功能建设与品牌塑造方面的持续发力,以及深度参与全球仲裁治理的系列作为,不仅精准响应了新修订《仲裁法》制度召唤,更是进一步深化并丰富了具体条款,体现了对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话语权与影响力的宏观战略的自觉践行。
一是支撑临时仲裁制度的稳健落地。新修订《仲裁法》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是直面国际商事仲裁多元化需求、提升我国仲裁制度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一步。实践中,临时仲裁制度的高效运行与公信力构建,往往需要“机构化支持”的规则框架与服务平台,以确保其程序严谨、运作规范。北仲借鉴国际经验,在《国际仲裁规则》第3条中明确为涉外案件的临时仲裁提供管理和辅助服务。这种“机构赋能临时仲裁”的模式为临时仲裁制度在中国的实际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是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系统性机构能力建设。新修订《仲裁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将可仲裁的事项范围拓展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为中国仲裁机构参与这一全球性法律服务竞争打开了大门。对此,北仲除已发布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外,还通过组织学术论坛、专题研究以及发布年度观察报告等方式,跟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改革动态,从而不断增强自身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竞争力。
三是全力支持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抓手,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支点。为打造国际一流争议解决机构、系统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北京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目标,同时赋予北仲在规则对标国际、机制创新、平台建设以及资源整合等方面以重要职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中发挥核心支撑作用。在此基础上,北京市支持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由北仲会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共同发起成立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负责实体平台的运营建设与功能落地,重点打造“国际仲裁会客厅”“国际共享庭审中心”“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平台”“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四大品牌功能,汇聚仲裁、调解、诉讼衔接及配套法律服务资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专业化、协同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实质性提升北京涉外争议解决服务能级,助力建设国际友好型营商环境。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研讨与制定。自2013年起,北仲累计在新加坡、巴黎、伦敦、纽约等20余座境外城市举办中国商事争议解决高峰论坛、国际研讨会、专题交流会等活动,多维度提高北仲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推动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与此同时,北仲还作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多个工作组观察员单位,参与相关工作组会议并就国际规则制定发表专业意见,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并获观察员身份,这种深度参与意味着北仲正在从过去国际仲裁规则的“接受者”和“学习者”,转变为重要的“贡献者”和“塑造者”,这正体现了新法所依托的“提升国际话语权”的涉外法治深层目标。
四、新修订《仲裁法》背景下北仲的国际化图景展望
2025年《仲裁法》的修订,在涉外仲裁制度层面实现了系统性完善,为我国国际仲裁制度在更高起点上参与全球竞争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也为仲裁机构深化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清晰制度路径。这一制度升级,为北仲等仲裁机构长期推进的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与坚实保障。未来,北仲将以修法为契机,着力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和服务能力转化,在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加积极、稳定的支撑作用。
首先,推动新法配套规则落地与司法实践协同,夯实制度实施基础。新修订《仲裁法》中的仲裁地、临时仲裁、国际投资仲裁等创新制度,需通过配套规则和统一实践予以具体化。北仲将依托长期积累的涉外仲裁经验,积极参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推动仲裁地确认机制、临时仲裁备案机制、投资仲裁程序衔接、境外仲裁机构在华业务规范等操作层面的细化落实,保障新法精神在仲裁实践与司法协作中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运行机制。
其次,以制度创新为牵引,持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新修订《仲裁法》框架下,北仲将进一步完善以“1+1+N”为核心的仲裁规则体系,围绕跨境投资、数字经济、资本市场等前沿领域深化专业布局,将制度红利转化为差异化、可识别的服务优势。同时,依托仲裁机构双向开放制度,持续优化中亚分会、香港中心等分支机构的规范运行,拓展跨境争议解决服务网络,并以国际投资仲裁授权为契机,逐步培育专项仲裁产品和专业团队,增强对复杂国际争议的系统应对能力。
最后,深化国际规则参与与合作网络建设,持续提升国际话语权。北仲将继续以开放合作为导向,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合作伙伴仲裁机构及国际争议解决组织的务实合作,通过主办高层次国际仲裁论坛、参与联合研究和规则研讨、加强北仲经典案例的国际传播等方式,推动中国仲裁经验在国际层面的交流与共享。同时,依托既有的国际仲裁员队伍建设与规则对接实践,进一步巩固北仲在国际仲裁界的专业形象和制度信誉,助力中国仲裁由规则“参与者”向“建设者”稳步转变。
结语
仲裁制度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在于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跨境经贸与投资活动提供稳定、安全、可预期的法治保障。以新修订《仲裁法》为制度依托,北仲将持续提供高效、公正且专业的涉外仲裁服务,切实为中外市场主体纾解跨境争议、降低交易成本,并通过积极参与仲裁领域双向开放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进一步发挥机构引领作用,吸引全球优质争议解决资源汇聚北京,助力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争议解决优选地。面向未来,北仲将不断深化与仲裁制度发展的协同互促,推动制度保障、机构实践与国际辐射形成良性循环,以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积极融入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建设,在护航跨境交易安全、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展现更大担当,持续夯实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来源:法律与外交研究中心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