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
检察履职难点与化解*

王向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二级高级检察官

曾 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蔡舒曼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综合业务部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深圳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河套合作区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复合功能,在推动特区立法、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治理、跨境协作机制构建等方面取得突破。鉴于检察履职仍存在行政检察监督的规范指引阙如、刑事追诉权的跨境管辖冲突、区际司法协作机制的实践梗阻等区际司法困境,可以通过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完善刑事追诉协作机制、构建区际司法协作新模式等举措化解履职难题,以期为全国跨境合作区的检察履职提供可复制的“河套方案”。
关键词:河套合作区 区际司法 检察履职
全文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套合作区”)位于深圳河南岸,由深圳园区(3.02平方公里)与香港园区(0.87平方公里)构成,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主题的跨境合作平台。其“一河两岸、一区两园”的空间布局实现了“深圳空间+香港规则”的叠加优势,成为深港协同创新发展的战略支点。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了合作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并提出要“强化法治保障”。河套合作区在法治建设中既面临深港规则衔接与制度创新的机遇,也存在法律差异与冲突等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需为合作区法治建设提供支持,服务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一、河套合作区检察履职的深圳实践
河套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与深港合作的核心平台,其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在该区域承担法律监督、刑事犯罪指控与司法协助三大职能,履职重点在于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服务合作区创新发展。通过对合作区制度创新、跨境法律适用与区际协作模式的监督,检察机关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又尊重深港两地制度差异,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冲突,促进深港两地治理体系的衔接与协同。深圳检察机关秉持“开拓创新、试点先行”理念,紧扣合作区的特殊定位与功能需求,探索出一系列具有示范意义的履职模式,为跨界治理与制度创新提供了先行试验的基础。
(一)制度创新方面
深圳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运用好特区立法权,为合作区的制度突破提供法律支撑。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制定过程中,检察机关推动设立“科研设备跨境免检”等创新条款,实现功能适配性立法突破。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全面深度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低空经济规则等43项新兴领域制度的法律论证与研究,为合作区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深圳检察机关构建了跨境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通过设立市、区两级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监督体系,并建立“侵权预警—快速维权—跨境执行”全链条保护模式。该机制有效应对深港两地在专利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差异,推动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制度创新,助力合作区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三)跨境数据治理方面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在深港《数据跨境流通协议》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促进数据流动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参照《APEC隐私框架》第9条“损害预防原则”,主导制定《河套数据跨境流通管理办法》,创新确立“分类分级管理+知情同意”双轨制,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治理规则探索提供了实践样本。
(四)跨境司法协作方面
深圳检察机关与香港律政司合作建立“跨境证据调取绿色通道”,整合法律查明、知识产权保护与刑事司法协作平台,显著提升了跨境案件办理效率。该机制在证据调取、法律适用协调(研究)等方面实现了突破性进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作提供了示范。
二、检察职能行使存在的区际冲突困境
河套合作区因其深港两地法律体系的差异性、行政模式的特殊性及司法体制的分属特点,对检察机关职能行使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规范指引阙如
河套合作区的行政检察监督面临深港两地法律体系差异与特殊行政模式带来的规范适用问题。合作区实行“深港联合管委会+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双轨治理模式,行政权的运行具有跨境协作属性,传统的行政检察监督模式难以直接适用。例如,深港联合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决策如果仅在香港园区单独实施,深圳检察机关可否对此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存在争议。此外,在审查《数据跨境流通协议》等跨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时,深圳检察机关发现深港两地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数据流通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因双边法律规制差异导致的冲突,凸显了行政检察监督在跨境治理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由于合作区特殊治理体制的法律依据尚未完全明确,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
(二)刑事追诉权的跨境管辖冲突
河套合作区的刑事追诉权行使在跨境犯罪或跨园区犯罪的场景下面临复杂的管辖冲突与程序衔接困境。根据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属地原则,深圳园区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机关管辖,但涉及两地园区的跨境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地部分在香港园区、部分在深圳园区的情况下,则可能导致两地司法机关在管辖权归属上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需处理跨境犯罪的证据调取、犯罪嫌疑人移交及刑事裁判互认等问题,但深港两地在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程序衔接不畅。这种管辖冲突与程序梗阻不仅影响了司法效率,还可能使犯罪分子利用两地法律差异逃避刑事责任。
(三)区际司法协作机制的实践梗阻
河套合作区的区际司法协作机制尚未成熟,存在协作规约缺失与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合作区涉及的诉讼文书跨境送达、取证及裁判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因两地法律程序差异及协作经验的欠缺难以顺畅开展;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合作区涉及的代为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证据的调查与移送、赃款赃物的追缴及“诉讼移管、外国囚犯的移管、引渡被指控的罪犯或判刑的人”等问题,尽管“跨境证据调取绿色通道”已试行,但仍存在证据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畅及法律互认机制缺失等障碍。
三、检察职能行使问题的纾困方案
为破解区际法律冲突困境,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定位,依托现有法律与实践资源,探索构建符合合作区特点的检察履职模式。以下从行政检察监督、刑事追诉协作及区际司法协作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一)推进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创新
针对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的规范指引阙如问题,检察机关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合作区实际,拓展监督路径。一是强化合法性审查,优化监督效能。重点对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协议和决策开展审查,加强对深港联合管委会行政决策的事前审核与事后监督,兼顾香港与内地法律特点。二是建立案例指导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参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适用标准。例如,针对跨境数据流通协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可梳理典型案例,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减少规范适用的不确定性。三是搭建对话平台,深化法律交流。检察机关可以牵头搭建“深港法律适用专家磋商会”等平台,邀请两地法律学者、实务专家共同研讨合作区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通过定期发布法律适用指引,为合作区内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提升监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健全刑事追诉跨境协作机制
为化解管辖冲突与程序衔接难题,应构建以效率为导向的刑事跨境追诉协作体系。一是明确管辖规则,优化协作程序。推动与香港方面共同制定《跨境犯罪案件管辖规则》,明确跨境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与移交程序。特别对于涉及两地园区的犯罪行为,可以参照“优先管辖”原则,约定由案件主要实施地的司法机关为主办单位,另一方协助配合,避免管辖冲突。二是完善追诉程序指引,统一法律适用。针对跨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可制定《跨境刑事案件追诉程序指引》,明确证据标准、管辖规则、移交程序等内容,并建立常态化案件会商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三是设立案件协调机构,统一案件管理。借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验,设立专门的司法协调机构,负责处理和协调跨区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统一案件管辖标准和处理流程。
(三)创新区际司法协作模式
针对区际司法协作机制的实践梗阻,检察机关应当以“监督者+协调者+创新者”的复合身份,推动协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一是订立双边检察协作协定。深港两地检察机关可协商订立双边的检察协作协议,为区际调查取证、刑事法律监督、司法裁决承认等事项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二是依托国际组织的既有协作框架。在深港均为成员方的国际组织内,可以遵循相关条约或公约中已确立的司法与检察协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深化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作。如深港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建立跨境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机制。三是构建区际检察协作的多层次平台。如通过设立“深港检察协作中心”,为两地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协调、证据共享、信息互通的综合平台;建立“深港检察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讨合作区的检察协作问题,推动协作机制的持续优化;实施“深港检察官互访计划”,组织两地检察官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案件研讨等活动,深化协作共识;建立“深港检察协作专家智库”,邀请两地专家参与疑难案件研讨与法律适用指导,提升协作的质效。
*本文为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深港河套合作区的法律冲突与规范适用研究”(GJ2024D68)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2月(司法实务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