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丽:立足北仲香港中心,共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生态丨香港证券业协会《证券人》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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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丽:立足北仲香港中心,共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生态丨香港证券业协会《证券人》专访

2025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首个境外分支机构——香港中心正式启用,标志着北仲“专业化发展、全球化布局”战略迈出关键一步。伴随着香港中心投入实体运营的新阶段,香港证券业协会《证券人》2026年第1期专访北仲委员兼秘书长姜丽丽,围绕北仲香港中心的设立愿景、仲裁制度比较、金融争议解决、数字资产挑战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等热点议题,进行深度对话。

专访内容全文如下:

北仲香港中心的设立愿景与战略意义

Q:

首先恭喜北京国际仲裁院(BIAC)于2025年11月在香港正式设立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BIACHK)。请您分享BIAC选择在香港落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这一布局在BIAC整体国际化与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生态中的战略角色为何?

姜丽丽:2025年11月,北京国际仲裁院香港中心(以下称“北仲香港中心”)正式启用,这是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设立的首个境外分支机构。从北仲国际化发展战略来看,香港中心是北仲“专业化发展、全球化布局”的关键支撑。一方面,北仲香港中心将成为北仲全面对接国际规则与最佳实践的重要门户,推动中国仲裁经验更好融入国际体系,在国际规则构建与对话中更积极地发声。另一方面,依托香港内连外通的区位优势以及富有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北仲香港中心将在跨境投资、资本市场、数字经济、商业航天等新兴领域进行前瞻性布局,更好回应企业“走出去”对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的现实需求。

北仲选择落户香港,还源于香港独特而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香港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与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实行普通法制度,中西文化交融,还具备两文三语的语言环境、成熟的金融与专业服务市场以及高度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生态。“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既与内地保持紧密联系,又与国际规则高度接轨。优越的制度环境和开放的法律生态,不仅为北仲推进国际化提供坚实支撑,也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北仲香港中心既是大湾区仲裁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连接内地与香港的关键纽带。北仲希望通过香港中心,将北仲在制度创新、规范化建设和案件管理方面的经验,与香港成熟的普通法体系和市场化法律服务环境相结合,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平台。北仲香港中心也将积极参与大湾区仲裁协同发展,为巩固香港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持。

仲裁、司法与调解的制度比较

Q:

对于许多金融机构而言,处理争议时时常需在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间作出选择。从程序效率、灵活性与最终裁决效力角度看,仲裁与法院诉讼及调解相比各有哪些优劣?一般金融机构应如何制定适合自身风控策略的争议解决途径?

姜丽丽:仲裁作为金融机构处理争议的重要机制选择,具有一系列显著优势,使其在跨境交易、复杂金融产品及高价值投资争议中被广泛使用。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其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协议,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语言、程序规则等。因此,针对不同金融产品、交易结构及争议类型,仲裁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量体裁衣的争议解决服务。专家断案是仲裁的另一优势,很多仲裁员具备丰富的金融行业经验,能够对金融争议作出专业、公正且符合行业预期的裁决。仲裁在国际执行方面同样具有优势,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可在全球170多个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在企业资产全球配置的时代背景下,仲裁为金融机构跨境追索执行债务人资产、确保债权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一裁终局,能有效降低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亦有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交易策略及客户信息,能够满足行业对风险管理和合规的现实需求。

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金融机构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案或设置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对于涉及跨境交易、复杂金融产品或商业秘密的争议,可优先选择仲裁,以保障案件审理的保密性、专业性与强制执行力。对于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基础且和解意愿较强的纠纷,调解则更为适宜。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还可以考虑制定“谈判-调解-仲裁”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实现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有序衔接。在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上,北仲还创新性的推出《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通过制度化设计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将调解结果转换为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并减费提速,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提升争议解决整体效能。

仲裁的流程与特点

Q:

请您为我们会员简介一下一个商事仲裁的典型流程——从案件立案、仲裁庭组成到裁决执行,整个过程通常需时多久?对于金融类争议,BIAC是否有特别的程序优化或技术支持?

姜丽丽:商事仲裁流程通常包括立案、仲裁庭组成、开庭、裁决书作出等关键环节。一般而言,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后,北仲会在初步审查管辖权并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后正式立案。立案后,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会送达被申请人。随后,北仲将依据仲裁条款约定、当事人意见等推动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会进一步阅卷,视案件情况安排各项程序推进并组织开庭。开庭过程包括请求的陈述与答辩、举证质证、仲裁庭调查、辩论环节及最后陈述等。开庭后,当事人可能进一步补充书面意见,仲裁庭将结合庭审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书面文件,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北仲在案件管理效率和质量方面持续保持行业领先。2025年数据显示,从组庭到结案平均只需94.53天。国际案件裁决至今无一例被撤销。

为应对证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纠纷的专业性需求,北仲于2025年9月25日发起设立了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并发布《证券期货仲裁规则》。《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作为北仲“1+1+N”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回应证券期货争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时效性高的内在需求,通过专家协调、群体纠纷解决、先行赔付、全流程数智仲裁等一系列配套机制,促进证券期货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模式的持续创新和规范发展,保障资本市场发展秩序,为金融市场提供可信赖的争议解决平台。

北京国际仲裁院的定位与特色

Q:

北京国际仲裁院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您能为香港读者介绍其发展历程与机构规模吗?与香港常见的仲裁机构相比,BIAC的制度设计或服务模式上有哪些特色优势?

姜丽丽:北仲成立于1995年,是首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的七家仲裁机构之一,也是最具市场化和国际化特征的仲裁机构之一。成立后短短四年即实现自收自支,在当时中国仲裁体制中具有开创性意义。三十年来,北仲累计受理仲裁案件逾10万件,争议金额超过1.2万亿港币,其中国际案件超过2500件,当事人来自全球73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五大洲均有承认和执行记录,已逐渐成为国内领先并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多元争议解决中心。

在机构治理方面,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治理机制。委员会是北仲的决策机构,目前履职的第八届仲裁委员会由来自法律、金融、商贸等领域的13位资深专家组成,其中还包括一位香港委员。秘书局作为北仲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决策以及机构内部具体管理工作。北仲还设立监事会,对北仲的运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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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载北仲1+1+N体系全规则

在制度建设上,北仲近年来持续对标国际最佳实践。2025年,北仲以“立足中国实践、对标国际最佳、引领专业发展”为原则,创新性构建“1+1+N”的仲裁规则体系,完成《国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规则》以及证券期货、数字经济、调仲对接快速程序等专项规则的制定。其中,《国际仲裁规则》以八种语言向全球发布,实现了从“单一规则”向“规则生态”、从“国内适用”向“跨法域服务”的重要跃升,为不同类型、不同法域背景的当事人提供更丰富的规则工具箱。

在战略布局上,北仲近年来加快全球化步伐:在香港设立香港中心,在新疆克拉玛依设立中亚分会,一南一北、相互呼应,标志着北仲深化全球布局迈出关键一步。总体而言,北仲的发展路径体现了中国仲裁机构在制度创新、专业深化与国际对接方面的独特探索,致力于为全球当事人提供兼具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经验的高质量争议解决服务。

专业人士成为仲裁员的途径

Q:

我们的会员多为金融从业者,拥有丰富的投融资、风险管理及证券市场经验。这类专业人才是否有机会经过培训成为仲裁员?BIAC是否开设针对金融专业人士的仲裁培训或合作项目?

姜丽丽:北仲目前共聘有仲裁员1565名,其中内地仲裁员1176名,港澳台地区仲裁员113名,外籍仲裁员276名,涉及全球59个国家或地区。北仲始终认为,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高质量运行的核心基础。对于具备投融资、风险管理及证券期货市场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在符合法律对于仲裁员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北仲均欢迎其通过系统培养和遴选机制成为北仲仲裁员,并参与案件审理。

在仲裁员遴选理念上,北仲在坚持法律专业基本要求的同时,特别重视专业领域的实务经验与行业认知。证券金融类争议通常涉及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交易机制及风险模型,裁判者需要同时理解法律规则与市场运行逻辑。基于此,北仲鼓励具备深厚资本市场经验、熟悉交易规则与监管逻辑的专业人士参与仲裁工作。

在培养与管理方面,北仲通过建立健全仲裁员受聘前培训制度、选聘面谈制度、分级分类指定制度、信息披露和回避指引制度、仲裁员沙龙积分制度、逐案评价制度、仲裁员绩效考核与报酬分级支付制度等,努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的仲裁员队伍。近年来,北仲仲裁员参与办案人次持续增长,其中既包括内地仲裁员,也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仲裁员,形成了多元背景仲裁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的常态化格局。这一机制既保障了案件质量,也为新入选仲裁员逐步积累实务经验、融入仲裁实践提供了制度化通道。

制度衔接与判决互认的最新发展

Q: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判决互认、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上持续深化。这些制度调整为跨境争议提供了哪些新的便利与法律确定性?从您的观点,您认为未来在仲裁领域,中国内地、香港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新加坡)之间,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制度衔接,才能更好保障金融投资者?

姜丽丽:近年来,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判决互认、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上持续完善,为金融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更高效、可预期的法律保障。在仲裁裁决方面,1999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执行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机制。为进一步完善《执行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签署了《补充安排》,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允许当事方在两地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为内地与香港建立更便捷的仲裁互助机制。在民商事判决方面,2024年1月29日施行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和执行安排》,建立起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减轻当事人在两地重复诉讼之累。这些安排为跨境争议解决带来了显著便利与法律确定性,同时增强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地与香港投资的法治信心。

除了跨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外,保全措施也是很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最终裁决能否顺利获得执行。在跨境仲裁中,当事人可能需要向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寻求司法协助,例如申请维持现状,防止对方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于2019年4月2日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据此,两地法院将可以通过保全措施的协助来避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大大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随着国际投资和跨境交易日益增多,单靠内地与香港的双边安排已难以满足复杂的跨境争议解决需求,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将有助于完善保全机制,推动各司法管辖区在程序协助、信息共享及执行保障方面形成合作网络,从而进一步提高裁决的执行效率和可预见性。

在金融争议仲裁方面的专业优势

Q:

BIAC多年来在建设工程、能源与投融资领域具有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的经验。对于高技术含量的金融、证券及衍生品争议,BIAC在仲裁规则设计、仲裁员名册及程序管理上有哪些特别针对金融行业实务的安排?

姜丽丽:金融、证券及衍生品争议具有高度专业化、技术性强、涉众范围广和市场敏感度高等特点,对争议解决机制在专业判断、程序效率与裁决公信力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回应这些需求,北仲设立了中国(北京)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并配套制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在规则设计、专业人才配置与程序管理层面形成了系统化、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规则体系设计方面,《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作为北仲“1+1+N”仲裁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回应证券、基金、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实践与监管环境对于争议解决的需求。规则适用范围涵盖证券期货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的证券、期货、基金、衍生品等合同纠纷,自律组织相关纠纷,民事赔偿纠纷等类型,并通过示范案件、合并仲裁与仲裁代表人制度,探索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有效解决路径,实现“审理一案、解决一类”,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市场稳定。

在金融案件的仲裁员配置方面,北仲坚持法律判断能力与金融行业经验并重的选任标准,在传统法律专业背景基础上,重点吸纳来自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针对复杂金融案件中事实认定与专业判断交织的特点,《证券期货仲裁规则》配套引入专家协调、专家调解及争议评审机制,由具备相关领域经验的专家就专业问题提供意见支持,增强裁决的专业性。

在程序管理与效率机制方面,北仲充分运用智慧仲裁平台,实现立案、组庭、送达、开庭及裁决的全流程数字化,并通过案件分流机制区分简易案件与复杂案件,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同时,北仲积极推进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促进争议的早期化解,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争议解决的整体效率。

新型金融产品与数字资产争议的挑战

Q:

随着RWA(实体资产代币化)、数字资产及绿色金融等创新快速发展,金融合约背后的技术与监管结构愈见复杂。BIAC及其香港中心在应对涉及区块链、数据安全及跨境监管的争议时,将采取哪些制度创新或专业准备?

姜丽丽:随着新型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相关争议日益复杂,北仲高度重视这一趋势,已采取多项制度创新与专业准备,以应对区块链、数据安全及跨境监管引发的争议。

在制度建设方面,北仲于2024年设立数字经济仲裁中心,并同步成立数据仲裁工作组,由数据及仲裁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指导数字经济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员遴选及中心建设运营。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内容覆盖六大核心亮点:融合国际立法、构建领先规则体系,清晰界定边界、精准化覆盖数字经济纠纷,创新异步审理、初步回应等程序规则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优化证据规则、完善数字证据认定流程,强化数据安全保密及规范技术辅助仲裁,确保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纠纷的专业化处理。

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香港《稳定币条例》,为香港虚拟资产活动营造一个既稳健安全又创新包容的交易环境,而相关争议往往涉及跨境交易、技术架构与监管差异,呈现金融与数字经济专业交叉复合的特点。对于此类争议,北仲规则体系的“N”部分,即专业规则,包括《数字经济仲裁规则》和前述提到的《证券期货仲裁规则》,能够针对复杂金融产品和数字资产争议提供更加精准的争议解决框架。

此外,北仲积极参与有关数字经济的国际规则制定,作为联合国贸法会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观察员,并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保持合作,为新型金融及数字经济争议的专业化解决提供智力支持。未来,北仲及北仲香港中心将继续深化研究与培训,完善专业仲裁员队伍建设,推动跨境数字经济争议的高效、公正处理。

北仲香港中心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角色

Q:

BIAC早前已积极参与“中国—非洲联合仲裁中心”等国际合作。随着香港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及大湾区金融合作,您如何展望北仲香港中心未来在“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的桥梁作用与合作前景?

姜丽丽:北仲一直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法治合作。近十年,共受理涉及“一带一路”案件近400件,总标的近百亿港币,涉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77个。随着香港在“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中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北仲香港中心在“一带一路”国际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可以概括为连接、协同与赋能。

首先,在连接层面,北仲香港中心将成为连接内地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重要窗口。香港兼具普通法体系、国际化法律服务生态及高度成熟的金融市场,是国际投资者高度信赖的争议解决优选地。北仲香港中心依托“一国两制”制度优势,既能够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和最佳实践,又深度理解内地法律环境与商业逻辑,能够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和金融合作项目,提供兼具国际标准与中国经验的争议解决方案。

其次,在协同层面,北仲香港中心将继续推动区域仲裁合作。北仲主任同时担任亚太区域仲裁组织主席以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副主席。2025年9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中亚分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正式启用,将为推动“一带一路”在中亚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北仲香港中心将依托香港的区位和制度优势,着力构建“一带一路”仲裁合作网络,推动共建国家仲裁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交流与合作机制。

第三,在赋能层面,加强规则互鉴与能力建设。北仲香港中心将通过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和实践,促进不同法域在程序规则、裁判理念和执行机制上的相互理解;通过论坛、培训和联合研究,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通晓中外法律与商业实践的复合型仲裁人才,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提供长期的人才与制度支撑。

总体而言,北仲香港中心不仅是北仲国际化布局的重要支点,也是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连接内地、香港与全球市场的关键平台。我们期待与各方一道,携手共建更加公正、高效、多元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新生态,更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行稳致远。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