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刊登广州仲裁委主任王天喜文章:网络在线仲裁的规范构造与实践展开
深圳
深圳 > 法制 > 正文

《中国法治》刊登广州仲裁委主任王天喜文章:网络在线仲裁的规范构造与实践展开

网络在线仲裁的规范构造与实践展开

本文发布于《中国法治》2026年第3期

作者

王天喜(广州仲裁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运用与发展,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对互联网仲裁进行了实践与探索,出台相关的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以及打造首个APEC-ODR平台。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明确将网络在线仲裁纳入法律框架,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采用当事人默示同意的规则,这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将深刻影响仲裁行业的发展,我国仲裁机构应坚持数智赋能,推动案件管理质效提升,为国际仲裁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方案”。

关键词

在线仲裁 广州标准 人工智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仲裁法确认了实践中广泛开展的网络在线仲裁的合法性,明确了网络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实践的关于网络在线仲裁协议效力、在线庭审程序合法性等争议,增强了当事人选择网络在线仲裁的信心。本文回溯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演进脉络,从而解码新规范、观照实践、慎思未来,为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理论指引与实践参照。

一、网络在线仲裁的制度演进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充分回应仲裁实践线上化趋势,提高仲裁效率与可及性,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障网络仲裁的法律地位,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纠纷解决提供制度支撑,呈现政策引导、地方探索、立法确认的实践逻辑。

(一)政策引导:中央部署奠定改革基调

网络在线仲裁的制度化发展,其顶层设计源头可追溯至2018年中央印发的仲裁改革文件《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改革文件深刻洞察到信息技术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革命性影响,将发展网络在线仲裁置于提高仲裁公信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为各地仲裁机构大胆探索网络在线仲裁实践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二)地方探索: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先行者积累宝贵经验

2025年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3000亿人民币,可以说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仲裁机构,早已敏锐地捕捉到数字经济时代对高效、便捷争议解决服务的迫切需求。早在2015年,广仲便率先启动了在线仲裁平台,实现了仲裁全流程的线上化运行。“观千剑而后识器,操千曲而后晓声”,多年来在处理大量纠纷实践的同时,对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在线庭审的程序正当性、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等一系列法律与技术衔接之处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规则构建,为规则制定提供了蓝本。

(三)立法确认: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的“承上启下”作用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关于网络在线仲裁的规定,正是对上述政策精神与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与法律升华,具有承前启后的重大意义。接引中央文件关于发展网络在线仲裁的明确要求,完成了政策向法律的转化,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为未来网络在线仲裁的全面发展扫清了障碍,为仲裁服务便利化、智能化、可接近性发展铺平了道路,对于服务数字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二、网络在线仲裁的新规解码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仲裁活动”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开展的 全部程序性与实体性工作,涵盖从仲裁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裁决作出与送达,到裁后事宜处理的全过程,并包括仲裁调解、保全申请、费用处理等环节。

(一)规范性质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属于授权性、任意性规范。网络在线仲裁选用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体现了仲裁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原则,从规范效力看,第十一条确立了默示同意的规则,即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网络在线仲裁。

(二)适用要点

1.意思表示

只要当事人不明确反对,仲裁活动即可采用在线方式进行;反之,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反对,即排除线上程序的适用。仲裁机构应提供线下开庭场所,仲裁员应当到线下开庭场所参加庭审。基于意思自治“不受他治”与“不能他治”的要旨,反对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仍有权选择采取线上形式开展仲裁活动。

2.技术条件

线上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都能够稳定接入网络,并使用符合标准的平台进行视频开庭、电子质证等活动。如暂不具备技术条件,则应调整为线下进行,以免因技术问题影响当事人陈述与质证的权利。

(三)体系关联

倘若仲裁机构无视当事人的明确反对,仍以在线方式进行仲裁程序,构成仲裁程序违法。根据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可导致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三、网络在线仲裁的广仲实践

作为中国网络在线仲裁的探路者和引领者,广仲通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形成了一套集制度标准、技术平台和前沿探索于一体的、成熟的网络在线仲裁方案。

(一)推进标准化建设,发布全球首个网络在线仲裁推荐标准

2020年9月,广仲发布了全球首个网络在线仲裁推荐标准——《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开庭庭审标准》;2022年8月,再次发布《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主体身份识别认证标准及送达标准》。上述标准系统性地规范了远程庭审的软硬件环境、当事人身份验证流程、电子送达的方式与效力等核心环节,为网络在线仲裁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清晰、可行的技术与程序路线图,推动国际网络在线仲裁规范化发展。“广州标准”发布后,迅速获得了国内外同行的广泛认可,已被 157家国内仲裁机构和 102家境外机构及组织认可和推广。“广州标准”的相关经验做法,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专门推介,成为中国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生动范例。

(二)践行国际化路线,打造首个APEC-ODR平台

2020年6月,广仲参与APEC-ODR平台(亚太经合组织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平台)建设。2021年1月,正式上线全球首个APEC-ODR平台,为来自21个APEC成员经济体的商事主体提供高效、易用、低成本的一站式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服务,实现“无障碍、无差别、无界限”多元解纷。2022年5月,APEC正式将广仲列为全球首批三家ODR平台合作伙伴之一,连续四年受邀出席APEC-ODR机制研讨会介绍广仲实践。APEC-ODR平台解决涉外纠纷案例入选司法部2022年度仲裁工作三大指导案例,作为仲裁唯一代表入选商务部30个“外贸新业态优秀实践案例”,入选司法部5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作为唯一仲裁案例入选《世界互联网大会跨境电商实践案例集(2024年)》。截至目前,ODR平台已处理案件1000余件,受案量居APEC六家合作机构首位,标的额超百亿元,案件实现APEC地区全覆盖。

(三)坚持数智赋能,推广网络在线仲裁经验成果应用

近年来,广仲不断推进网络在线仲裁平台向智能化转型,并不断积累成果,将网络仲裁经验推广至传统线下案件,努力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一是构建智能仲裁模式。开发应用智能仲裁秘书“仲小雯”,上线语音转写系统,升级批量智审系统,实现证据线上校验、裁决文书批量智能生成、案件材料一键电子送达,有效缩短办案周期;联合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团队研发L-Code仲裁全流程AI辅助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智能问答、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调解方案,显著提高智能仲裁审理效率和准确率。二是完善智能终端服务。推出智能自助立案一体机,集在线咨询、在线立案、在线缴费和案件查询等仲裁服务功能于一身;上线仲裁智能机器人“云小仲”,打造24小时不间断案件智能受理窗口。三是严把仲裁程序关键节点。对接公安部“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体系进行身份证号码验证,上线自然人死亡信息验证功能,将人脸识别作为身份认证手段之一,确保案件主体真实性,强化保密性管理。完善案件风险提醒功能,上线重大风险案件标记、超期警示、结案文书错漏审批提醒等功能,识别案件办理风险点,细化案件程序管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网络在线仲裁公信力。

四、网络在线仲裁的未来展望

随着新修订的仲裁法的实施和数字技术的进步,网络在线仲裁绝不仅是停留在表面的线上开庭,人工智能与仲裁的深度融合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仲裁领域将面临区块链存证、大模型辅助审理、智能裁决生成等前沿技术的融合与挑战,“数智化”特征将更多地反映于仲裁实践。未来,广仲将持续深化数智仲裁领域研究,完善人工智能争议解决适用规范,以数智赋能商事争议解决质效显著提升。

(一)聚焦人工智能的争议解决与指引规范。致力于“为每一起纠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愿景目标,进一步加速人工智能与仲裁服务的全方位融合,全面接入仲裁前端化解机制,打通“智审分类—先行调解—快审自结”流程,实现“全科医院”式争议解决服务。深化《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数智仲裁的立场文件暨人工智能运用于争议解决的推荐指引》的推广与适用,明确在算法透明、数据隐私、伦理边界等AI辅助仲裁的关键问题上的立场与实践标准,引领行业发展。

(二)坚持数智化赋能案件质效提升。以“AI驱动、质效双升”为目标,全面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促进仲裁服务创新升级,在完善仲裁员数字化评价机制的基础上,推出仲裁员画像系统,以帮助实现案件的高效分类管理。强化配套服务机构数字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虚假仲裁防范体系,严密防范虚假仲裁。巩固智能仲裁先发优势,继续引领发布数智仲裁成果,探索科技赋能新路径,显著提升智能仲裁审理效率和准确率。

(三)加快引进科学技术人才。配合新修订的仲裁法关于吸纳科学技术专家进入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仲裁员队伍的规定,丰富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要求,拓宽仲裁员选拔渠道。通过积极吸纳国内外顶尖科学技术人才,为人工智能应用争议解决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支持,加速仲裁全流程的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提升广仲数智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四)向全球仲裁界贡献中国智慧。以坚实的国内线上仲裁实践基础作为底层支持,开展总结提炼、深入阐释与创新性解读,从而提升影响力。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积极提出符合我国涉外法治工作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在线仲裁的技术标准与规则主张。

总体观之,新修订的仲裁法的第十一条,是中国仲裁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光辉节点,它为网络在线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根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仲过去十年的探索,不仅验证了网络在线仲裁的巨大潜力和价值,也为全国乃至全球的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广州标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护航与实践的创新双轮驱动下,中国仲裁机构必将更好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法治》2026年第3期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