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卓见 | 新仲裁法下建设中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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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卓见 | 新仲裁法下建设中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

长久以来,国际仲裁界致力于在不失区域优势的前提下,为世界各地当事人打造一套完备且可预测的通行框架。

中国也不例外。即将实施的《仲裁法》修订通过首次引入“仲裁地”概念和认可临时仲裁等举措,进一步与国际制度接轨。除修缮补强外,新《仲裁法》还明文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开展境外仲裁活动。

可喜的是,中国法律市场的领先仲裁机构早已洞察先机,并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取得了可观进展。本系列中,我们有幸邀请到其中八家机构的高层代表,撰文解读中国和全球仲裁领域的最新趋势和演变。

中国正在积极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机构。新修订的中国《仲裁法》进一步健全了仲裁机构制度,鼓励仲裁机构“走出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如何建设“国际一流机构”,将成为包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称“上海国仲”)在内的中国仲裁机构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重新理解“国际一流”

全球商事主体对仲裁机构最大的期待,莫过于能提供稳定的仲裁程序框架,从而带来可预期的审裁结果和可控的成本。换言之,能实现这种价值的机构就被视作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对中国仲裁机构而言,这一价值取向包括三个要素。

仲裁治理结构符合国际上对仲裁机构的基本认知。以上海国仲为例,其在1988年设立时就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由商会组织设立仲裁机构的做法,明确功能定位为民间独立仲裁机构,用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解决经贸投资纠纷。

近期,一名上海国仲案件当事人向美国法院申请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782条支持其在上海国仲程序下对一家美国公司进行取证。美国法院认为,根据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第1782条适用范围限定于政府性或政府间的裁判机构的判例,尽管上海国仲具有官方批准设立的背景,但从其功能、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仲裁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合意等核心特征来看,其本质上仍属民间商事仲裁机构,不符合第该条的适用前提。

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上海国仲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商事仲裁机构专业外观,是中国仲裁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接轨的根本基础。

仲裁规则和案管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30余年来,上海国仲坚持将国际通行的案件管理做法纳入仲裁规则,从2014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到2024年施行的“主规则+特别规则+程序指引”的规则体系,始终反映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其中的诚信仲裁、数字智能仲裁、仲裁地、自裁管辖权等都已被纳入新《仲裁法》,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仲裁法的国际接轨。

2018至2024年间,上海国仲案件争议金额复合年增长率高达23.3%,境外仲裁员参与办案超过300人次。在一件医药对内授权案件中,外方评价:“上海国仲等境内仲裁机构用英文审理案件并用国际仲裁通行模式管理案件的能力,凸显了境内仲裁机构的可塑性和灵活性。”

作出的裁决符合商事主体的期待。上海国仲一直以来鼓励仲裁庭在尊重意思自治、正当程序和效率原则基础上,在程序安排、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审裁方法等方面独立自主开展决定,形成更贴近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目的的裁决。

以金融和资本市场为例,上海国仲过去五年受理了3273件涉及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2%,与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金融案件数量占比基本持平,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

针对这些案件中出现的目标公司回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ABS资管、公募REITs等前沿交易,上海国仲仲裁庭基本能准确识别投资的商业逻辑、尊重投资的行业惯例,作出的裁决司法审查记录良好。

打造“国际一流”的展望

新《仲裁法》的修订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仲裁对当前全球仲裁发展的主动回应,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中国涉外法治的本土智慧。中国仲裁机构未来可以利用《仲裁法》的制度供给,从下述三方面探索实现“国际一流”的路径。

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切入点。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一流”,要在继续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的基础上,不断体现中国特色,进一步提炼中国仲裁机构在消化巨量案件、适用科技工具、调动专业人才资源方面的实践经验,形成更能贴近国际仲裁用户对高效、便捷、多元仲裁程序价值追求的规则创新。

比如,上海国仲首创的“组庭前调解员调解”机制在融合中国调解文化的同时,解决了国际上担忧的仲裁员进行调解的“双重身份”冲突问题,受到很多中国企业青睐;推广的数字智能仲裁服务,在实现了全线上仲裁功能同时,通过节点化管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等手段,较大地提升了程序效率,2013年以来平均结案周期150.2天,相比国际仲裁机构也更能匹配中国企业的仲裁需求。

联动中国法院开展规则创新。中国法院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创新的裁判是中国仲裁最好的国际宣传。上海国仲一直以来注重与各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和“一站式”机制下的对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后,上海国仲与国商庭一直在探索研究仲裁规则和司法保障的协同机制。2025年,上海国仲在一件涉外数字服务贸易案件中,就一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香港独任仲裁员着重分析了该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执行性后作出同意协助取证的决定。

抓住利好政策带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走出去”。新《仲裁法》明确支持中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目前,上海、北京、深圳的仲裁机构已迈出了设立境外机构的第一步。

在上海国仲看来,境外业务机构应当成为带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走出去”的桥头堡。以2024年5月开业的上海国际仲裁(香港)中心为例,基于沪港合作机制下两地仲裁法律服务界的紧密合作,其在短短一年内入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机构名单、“来港入境便利计划”中开庭设施齐备的临时仲裁场地提供者名单,并经授权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指定机构。

上海国仲香港中心至今已经收到两件仲裁申请,均涉及内地香港之间投资,目前均已结案,争议金额超过3.5亿港元。

在其中一件金融借款交易案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指定了一名来自中国内地但长期活跃在国际仲裁界的仲裁员,采用了与国际仲裁一致的“两分”收费机制和“仲裁庭主导+仲裁庭秘书辅助+机构管理秘书协助”的程序管理方式,高效进行审理和完成裁决。

为促进内地企业聘请的内地代理人参加香港开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向其发出了首份“来港入境便利计划”证明书;而为便利香港公司聘请的香港大律师线上出庭,上海国仲香港中心专门开通了在香港可以登录使用的线上庭审系统。我们期待此类“以点带面”“以外促内”的实践经验,可以为中国仲裁机构更好“走出去”提供借鉴。

来源:商法CBLJ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