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发生一起试工期劳动报酬纠纷。曾女士在某公寓试工后,因身体不适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就最后一日工资支付产生分歧。经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用人单位最终结清了争议款项。
据了解,曾女士于今年12月9日前往涉事公寓担任前台岗位并开始试工,双方约定试工期间工资为每日100元。至12月14日下午六时许,曾女士因身体不适,自感无法适应工作,遂向公寓上级领导提出离职。沟通过程中,上级领导表示不愿结算当日工资。
随后,曾女士就此争议寻求帮助。社区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主动上门核实情况。经了解,公寓管理方此前已结算并支付了曾女士前5日的试工工资,共计500元。争议焦点集中在12月14日当日工作是否应当计薪。
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经过普法教育与沟通协调,涉事公寓最终同意支付曾女士12月14日的试工工资100元。至此,曾女士试工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共计600元已得到足额结清。
臣田社区提醒广大劳动者,即便是在试工期间,只要提供了实际劳动,就依法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若遇到类似纠纷,应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范钰诗
通讯员 卢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