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一名劳务派遣员工遭用工单位以“工作态度问题”口头退回,派遣公司随即单方解除合同。经西乡街道劳动办调解,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最终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5万元,并承诺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该员工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系统维护岗位连续工作两年多,期间从未收到书面警告或不合格考核。今年9月初,用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工作态度问题”口头通知退回,未提供书面证据。派遣公司当日未作任何调查核实,即依据退回通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随即携带考勤记录、过往绩效评价等材料向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经西乡街道劳动办受理后,组织三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用工单位坚称“作为服务使用方有权退回不满意的员工”,派遣公司则辩称“员工被退回后无法继续派遣,解约属合法操作”。劳动部门在调解中指出,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供相应证据。以模糊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由退回员工,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即涉嫌违法退回,用工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法律定性成为调解关键突破点。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必须符合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纪、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六种法定情形。本案中的“工作态度问题”缺乏证据支持,不构成合法退回理由。同时,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被退回后应先行安排待岗并支付相应待遇,而非直接解除合同。两家单位的操作均违反了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构成程序违法。
经劳动部门多次调解,派遣公司最终承认违法解除事实,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4.5万元。两家单位承诺在15日内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建立书面化考核机制,派遣公司设立员工申诉渠道,共同修订派遣协议中的退回条款。员工对此结果表示满意,称“要回了应有的尊严”。
西乡街道劳动办相关负责人指出,用工单位规范行使用工自主权,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派遣企业要切实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杜绝“以退代管”;劳动者应注重保存日常工作证据。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将劳务派遣作为重点监管领域,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通过常态化执法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真正实现灵活就业与权益保障的有机统一。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沈婧 通讯员 许耀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