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听在线”现场 | 让上门听证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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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听在线”现场 | 让上门听证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将听证现场“搬”进社区

把司法程序“晒”在群众眼前

让检察听证兼具

案件审查深度与普法宣教温度

“零听在线”现场 | 让上门听证成为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近日,我院“零听在线”检察听证品牌走进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就一宗涉嫌高空抛物罪案举行上门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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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上,福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别社宏等13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3名区政协委员和13名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观摩了听证全程。

【场外专设法律咨询服务台为群众答疑解惑】

【场外专设法律咨询服务台为群众答疑解惑】

现场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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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直接关系百姓安危

在本场上门听证中

福检君注重的

不仅是案件本身的法律评议

更关注通过听证现场

传递给社区群众的

普法宣教效果和多元化解矛盾启发

检察官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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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听证由我院副检察长刘炜烽主持,案件承办检察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到场参与。

承办检察官首先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大屏幕详细讲解高空抛物罪的入刑背景与相关法律法规。他着重指出,此类案件多因行为人情绪管理能力不足、法律认知薄弱引发,还关联着邻里纠纷、社区管理、公共安全及家庭沟通等多重问题,进而引导群众用理性方式化解冲突。

侦查机关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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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代表在发言中,不仅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也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高空抛物典型案例,围绕犯罪构成、行为特点,向在场听众详细讲解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后果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听证员多元换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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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听证还特别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专业律师等行业领域的听证员,他们从法律、心理等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多维度分析。心理咨询师结合案情,对涉案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如何有效进行情绪自我调节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专业律师则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类案的司法实践进行了综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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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在对整场听证发表监督意见时认为,本次听证程序严谨规范,且能结合个案同步开展类案普法教育,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

旁听记录

[本图来自百度搜索]

[本图来自百度搜索]

“每一栋高楼的背后,都是百姓家庭的安全期盼。拒绝高空抛物,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对他人生命的敬畏,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检察官严肃又不失温情的结束语触动了现场每一个人的心弦。

尽管此次听证已近尾声,现场氛围却依旧热烈——案件办理中呈现的真实细节、法律适用的严谨逻辑,深深吸引着旁听席上的代表委员与社区群众,大家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展开热议,接连提出关切:

如何理解高空抛物是一种行为犯?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

刘炜烽副检察长和承办检察官现场逐一回应了大家的关切,并对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定罪量刑等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现场交流氛围积极热烈。

旁听人员都对本次听证给予了点赞,认为这种“家门口的听证会”能让社区群众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温度,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继续深入基层,开展更多类似的活动,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生活。

别社宏副主任在活动结束后表示,检察听证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并对今后进一步深化检察听证工作提出了三点期盼:

一是优化工作程序机制,常态化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检察听证,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检察听证工作流程;二是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加强对检察听证工作的监督,推动检察机关践行司法民主、实现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进一步发挥听证工作释法说理作用,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听证工作,提高参与积极性,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尾声

自2023年以来,“零听在线”检察听证品牌通过上门听证等形式,搭建起检察机关与基层社区、社会各界的沟通桥梁,已然成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品牌建设,进一步丰富听证形式,创新普法方式,用心用情用力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认同感。

高空抛物法律知识点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明确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综合业务部

审核:雷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