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究竟该谁发?公司以“已缴生育保险”拒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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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究竟该谁发?公司以“已缴生育保险”拒付,法院这样判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究竟该由用人单位发放,还是从医保基金的生育保险中列支?近日,深圳市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某公司以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为由,停发其产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按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产假工资停发,女职工维权

李某(女)于2017年5月10日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一直为李某正常缴纳包含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3年,李某因怀孕待产向公司申请休产假,经批准后,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2月11日共计休产假208天。休产假前,A公司按李某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至2023年7月,此后便停止支付工资,仅继续为李某缴纳社保、公积金至2024年3月。

期间,李某多次与A公司沟通,要求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但A公司始终以“已为你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由,拒绝垫付或发放工资。2024年3月,李某休完产假返岗后,因A公司仍未支付产假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A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已为李某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待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拨付生育津贴替代,公司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公司需支付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可后续申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需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

首先,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是法定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护。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因此,A公司应按李某原工资标准(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其次,生育津贴并非直接向女职工支付。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可在依法支付产假工资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相应生育津贴。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按李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明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关系,保障女职工权益

法官指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不同,二者不可混淆。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范畴,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收入损失的补偿,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收入的替代;而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范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产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对于女职工而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领取需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并非免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同时,法官提醒,保障女职工产假权益既是法律明确要求,也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需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向休产假女职工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降低支付标准。对女职工来说,若遭遇用人单位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审批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友好协商、工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5.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李丹宁 沈婧 

通讯员/林莲颖 张琳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