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一起因劳动关系确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明确了劳动者的合法用工主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企业用工关系提供了示范模板。
市民王先生于2023年9月入职西乡街道某物流公司,担任货运司机,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直接管理,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王先生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突然声称其是外包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王先生遂向劳动办投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办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以下证据:1.考勤记录:调取公司门禁系统数据,显示王先生每日按时打卡;2.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显示工资由公司账户按月发放;3.工作管理:收集公司微信群工作安排、处罚通知等记录,证明实际用工管理关系;4.工作装备:取证工作服、车辆GPS定位等,证实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参照以下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承认与王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为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2.补签合同,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3.工伤赔偿,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6万元;4.二倍工资赔偿,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万元。

西乡街道劳动办强调,即使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用工行为,就构成劳动关系。企业不得通过所谓外包、合作等形式逃避法定义务。同时提醒劳动者注意:1.保留证据,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2.及时维权,发现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等行为,应及时投诉;3.了解法规,明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吴燕琪
通讯员/彭赐该 郑哲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