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一起因带薪年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为企业规范休假管理提供了典型案例。
市民张女士于2023年5月入职西乡街道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主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张女士工作满1年后应享有5天带薪年假。然而,2024年6月,当她申请休年假时,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批准,并称“未休年假不折算工资”。张女士多次协商无果,遂向劳动办投诉维权。
劳动办受理后迅速展开调查,核实以下证据:1.考勤记录显示张女士在职期间未休年假,且公司未安排补休;2.工资流水证实公司未支付未休年假的3倍工资报酬;3.公司规章制度内部文件规定“年假须经领导特批”,变相剥夺员工休假权;4.员工访谈中多名同事反映公司长期以“岗位不可替代”为由限制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公司按张女士日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假报酬,共计6500元;2.制度修订:删除“年假须特批”条款,明确年假安排须符合法律规定;3.整改承诺:公司承诺未来合理安排员工休假,避免类似争议。
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企业不得以“岗位特殊”“人手不足”等理由拒绝安排,更不得以“未申请”为由,逃避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责任。若企业因经营需要无法安排休假,必须依法向员工支付300%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办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一要留存证据,妥善保存考勤记录、休假申请单以及公司拒绝休假的相关通知等材料;二要及时维权,如遇企业违规限制休假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三要了解法规,熟悉《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应享有的权益,以便在必要时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吴燕琪
通讯员/郑哲垣 黎洁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