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臣田社区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市民方某与某某公司。双方因辞退问题产生较大争议,主体问题为方某在某某公司工作19年后,被某某公司以已过退休年龄为由辞退,且未给予任何赔偿。调解时,双方情绪激动,工作人员首先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待双方冷静后,为其安排了调解员。
经调解员了解,方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某称其在公司工作19年,现被辞退,要求公司按照其在公司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共计四万多元。某某公司代表则表示,方某已过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同意赔偿。
调解过程中,方某再辩称,公司未提前通知其辞退事宜,且未给予任何补偿,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某公司代表现场回应道:“公司今日已通知你辞退事宜,你可在3日内收拾个人物品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你诉求的经济补偿金,可通过劳动仲裁裁定。”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法律依据的详细解释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黄文杰 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