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街道劳动监察调解处置劳资纠纷
深圳
深圳 > 城区 > 宝安 > 正文

西乡街道劳动监察调解处置劳资纠纷

近日,市民赵小姐通过深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公司方拖欠其试用期工资,西乡街道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接案后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赵小姐于3月26日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3月27日晚上,公司方以短信的方式告知赵小姐不符合岗位要求,表示中止劳动关系。至3月31日,即公司方解除劳动关系3日之后,赵小姐未收到公司方发放的工资,发信息询问情况未得到回复,因此向市民热线投诉寻求帮助。4月2日,工作人员在公司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宣讲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双方就此试用期离职争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方现场向赵小姐转账458元,结清了2日试用期的工资,双方再无争议,案件妥善处置。

西乡街道劳动办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不是由公司方单方面随意判断及定义的,进而“试用期可随便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是错误的。公司方如果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一是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合法合理;二是要证明员工已经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三是要有具体明确的考核制度和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在本案中,赵小姐在试用期工作了2天,虽然工作时间较短,但实际仍然是在劳动关系中付出了劳动,于法于理公司方都应该支付工资,赵小姐工作2日未满一个月,因此公司方应按折算为日工资标准向赵小姐结清2日工资。

综上,员工在试用期的就业稳定权益和获得报酬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方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张钰 林嘉城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