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成功调解一起因劳动合同订立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
市民陈先生于2024年8月入职西乡街道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公司仅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和工作内容,未与陈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两个月后,陈先生多次要求公司补签合同,但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拖延。陈先生担心自身权益无法保障,遂向西乡街道劳动办投诉。
接到投诉后,劳动办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办组织陈先生与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公司负责人起初认为口头约定已足够,对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调解及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与陈先生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承诺今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管理。陈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西乡街道劳动办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书面合同是法定义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并明确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满1年未签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维权;如遇企业拒签合同,劳动者可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规定:合同内容要合法,劳动合同不得约定扣押证件、收取保证金等违法条款,且需明确社保缴纳、休息休假等权益。
此次调解体现了劳动部门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下一步,西乡街道劳动办将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和用工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郑哲垣 林嘉城 彭赐该
(本文章版权归凤凰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