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西乡街道劳动仲裁庭成功调解一起女职工产假工资被克扣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赵女士原系深圳某科技公司员工,2024年2月因生育休产假。然而,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待遇,未按法律规定补足其产前实际月平均工资差额。此外,赵女士因剖宫产手术本应享有额外30天产假,但公司未予延长,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向西乡街道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受理后,仲裁员迅速展开调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须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产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同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难产(含剖宫产)应增加30天产假,公司未予延长属违法行为。
仲裁员结合赵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法律规定,强调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待遇。

经仲裁员耐心调解,公司最终认识到错误,同意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按赵女士产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并补偿未休的30天剖宫产假期工资,双方达成一致签署调解书,确保履行到位。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赵女士讨回公道,也为企业敲响警钟。
西乡街道劳动办表示,将持续加强劳动法规宣传,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文/凤凰网深圳 陈婉霖 实习生 黄璐
通讯员/林欣妮 林嘉城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