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街道应急办(劳动)有效调解工资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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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街道应急办(劳动)有效调解工资支付争议

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有效调解工资支付争议投诉案件一宗。市民李女士在劳动办现场对公司工资支付争议问题进行了投诉,西乡街道劳动办当天介入处理并开展处置工作。

经调查了解发现,李女士于2024年11月入职西乡街道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该公司规定于次月25日支付上月的工资,对此李女士就该公司工资支付日期提出异议,随后工作人员组织用人单位以及李女士进行三方调解,用人单位称一向都是于次月25日支付工资,李女士则表示该支付日期已经超过了法定工资支付日期,随后工作人员告知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二日,而该公司支付日期为25日,已经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相关规定,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表示将进行整改工资支付日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此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以及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希望此次调解能为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及时调整不合规的工资支付日期,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发展和员工工作环境。

文/凤凰网深圳 实习生 高敬琪

通讯员/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