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接到了一起孕期被公司辞退的案件。2022年10月10日,张女士入职了深圳M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10月9日,每月固定工资4300元。2024年10月,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2月,张女士在怀孕稍稳定后告知公司。2024年12月20日,张女士正常去上班发现其工作账号被收回,无法打卡。经询问,公司便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向张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刻前往该公司了解具体情况,公司领导称其怀孕难以继续承担本岗位工作量、并且称张女士2024年业绩不达标等。社区律师助理听完双方阐述后,也向用工单位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由于张女士目前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三期女职工无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过失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包括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追究刑事责任等。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有以上过失行为,故该公司如若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社区律师助理给张女士提供了两个仲裁方向:其一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辞退,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其二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我们结合张女士要求公司继续交社保至分娩的诉求,以及其入职时间不长、工资待遇不高的背景,建议张女士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故孕期女员工受法律保护,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女职工孕期权益保护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因怀孕而受到不当对待的女职工,应立即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盐田社区应积极倡导和践行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的社会风尚,切实保障妇女职工的生育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通讯员:欧阳耀民、伍东子、姜润荣